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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妥善解决分散登记向统一登记过渡过程中遇到的诸多政策问题,安阳市政府下发了《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解决市辖区国有土地房地产登记遗留问题的意见》,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解决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房地产登记遗留问题。

处理意见的原则要求我们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积极寻求正确的处理方法,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努力化解社会矛盾,有效促进社会和谐;坚持依法监管、分类处置,将办理群众不动产权利证书与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区分开来,加快办理速度;实行“凭证与支付分离”的原则。建设单位未缴纳相关费用、税费和土地出让金的,各职能部门负责督促其限期缴纳。在启动收回权和保留处置权的同时,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提前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

安阳市将进一步解决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地产登记的遗留问题

本意见确定了处理范围,包括2016年7月1日我市城市规划区房地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国有住宅用地上土地和规划建设程序不完善的住宅房地产。

根据处理方法的意见,按照申请认定的主体,对购买者的房地产登记和建设单位的首次房地产登记进行分类。

《意见》规定,优先解决个人购房后不能申请房地产登记的三类问题:

(一)市政府为公共利益实施征收和拆迁,由市征收办公室建设和购买的移民房屋,按下列程序办理房地产登记:土地信息齐全的,由个人支付相关费用,市征收办公室在公告中确认无异议。不再申请房地产首次登记,并根据现状直接为移民办理房地产登记;2.没有土地信息的,由个人支付所有相关费用,经权属调查和公告后,按国有划拨土地发放土地信息,经市征收办公室确认后,由拆迁人直接办理房地产登记。

安阳市将进一步解决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地产登记的遗留问题

(2)2007年12月31日前,个人购买单位自建房屋或集资建房,且建设项目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因缺乏主体而未办理房地产首次登记,且个人已足额缴纳当年房价款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再为建设单位办理房地产首次登记,由辖区政府直接为购房人办理。取得土地来源并完成验收(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五方验收证明)后,公告后无异议,个人凭缴款凭证、购房协议和个人纳税证明按现状直接办理房地产登记(不含公共建设和违法建设)。

安阳市将进一步解决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地产登记的遗留问题

(3)个人购买商品房时,在2007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一开发项目分期建设,时间跨度在该时间左右的,按前期办理)。房地产登记机构因建设项目主体缺失而未办理房地产首次登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再为开发企业办理首次登记,由有管辖权的政府直接为购买者办理。取得土地来源并进行竣工验收(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五方验收证书)后,个人凭购房发票(或购房单)、购房合同和个人完税证明直接办理房地产登记。

安阳市将进一步解决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地产登记的遗留问题

该意见要求稳步解决建设单位不能办理房地产首次登记的问题

(1)2007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许可证的,房地产登记机构根据现状直接为建设单位办理房地产首次登记;对不符合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告知市城管局,由市城管局按照当时的法定处罚标准进行处罚和处理,出具书面意见后,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现状首次办理房地产登记。

安阳市将进一步解决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地产登记的遗留问题

(2)2016年7月1日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通过公共建筑配套验收的建设工程,直接按照竣工验收备案意见办理房地产登记。

(三)市政府会议确定或市政府授权的以下两类建设项目,应根据现状直接进行首次登记:

1.市处置办(含非救助工作绿色通道联席会议办公室)是一个非备案项目,是由原领导小组办理的解决住房遗留问题的项目,对办理产权手续有明确意见,项目方已落实意见要求的建设项目。

2.对于“一案一表”的项目,如果相关职能部门严格履行职责,房地产将根据现状进行首次登记。

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1日,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按照《城市建设遗留项目规划核实实施细则》的要求,确定规划核实意见;不符合规划的部分,由市城管局按照《城市建设遗留项目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处理。公告发布后,没有异议的,由房地产登记机构根据现状,根据市城管局出具的处理意见,办理房地产首次登记。

安阳市将进一步解决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地产登记的遗留问题

意见还确认,规划核实后,房地产登记机构应根据符合规划的单体建筑的意见办理房地产首次登记。

资料来源:安阳市政府网

标题:安阳市将进一步解决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地产登记的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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