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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库[2018]34号

中共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委员会、各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快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批准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15〕212号)等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a)试点中央部门。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林业局、中国地震局、国家社会保障基金委员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国家物资储备局、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作家协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

关于开展2017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2)试验区。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自治区、吉林、黑龙江、上海、浙江、安徽、厦门、江西、青岛、河南、湖北、广东、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重庆和陕西。

二、工作内容

(1)试点中央部门编制2017年政府部门财务报告。

试点中央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财库[2018]29号)编制2017年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政府部门的财务报告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经常项目盈余和预算余额差异表、净资产差异表、报表附注和财务分析。报表附注应当包括会计报表的编制依据、符合相关规定的说明、会计报表的科目范围、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详细信息和说明、会计报表未列明的重大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财务分析应包括政府部门的基本信息、资产负债分析、经营分析和财务管理。

关于开展2017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试点中央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安排编制政府部门对所属预算单位的财务报告。

(2)试点地区财政部门组织编制2017年政府部门财务报告。

试点地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财库[2018]29号),组织同级预算部门编制2017年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政府部门的财务报告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经常项目盈余和预算余额差异表、净资产差异表、报表附注和财务分析。报表附注应当包括会计报表的编制依据、符合相关规定的说明、会计报表的科目范围、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详细信息和说明、会计报表未列明的重大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财务分析应包括政府部门的基本信息、资产负债分析、经营分析和财务管理。

关于开展2017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试点地区乡镇预算单位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的试点编制,由当地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3)试点地区财政部门编制2017年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试点地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在组织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的基础上,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财库[2018]30号),编制本级政府2017年综合财务报告。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经常项目盈余和预算收支差额表、报表附注、政府财务经济分析和政府财务管理。报表附注应当包括编制会计报表的依据、符合有关规定的声明、会计报表的科目范围、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详细信息和说明、会计报表未列明的重大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政府财政的经济分析应包括政府财政状况、政府运行和长期财政可持续性的分析。政府财务管理应包括政府财务管理的政策要求、主要措施和成果。

关于开展2017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试点地区乡镇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试点编制,由当地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工作要求

试点地区的中央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这一重大意义,并在《强化职责》中贯彻落实,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

(a)加强组织领导。

试点地区的试点中央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抽调相关业务骨干,形成相对固定的工作团队。试点中央部门和试点地区的财政部门要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试点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工作内容、职责分工、实施步骤、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工作计划应于2018年3月底前报送财政部(国库司)。

关于开展2017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二)资产负债清单。

试点中央部门和试点地区的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全面检查资产和负债,及时清理交易。清查未入账的资产,要明确资产的归属单位,及时将资产入账,确保账实相符,并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表的相关数据衔接。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要全面检查政府股权投资,严格执行《总预算会计制度》,加强政府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根据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债务管理工作。对地方政府负责偿还的债务,应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关会计核算。地方政府或有债务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关于开展2017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3)加强能力建设。

试点地区的中央部门及其所属预算单位、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当配备具有会计专业初级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从事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采取多种形式的培训,使相关业务人员掌握政府财务报告的编制方法和要求。试点地区的中央部门和财政部门要集中一批骨干力量,成立业务指导小组,对基层预算单位进行一对一和点对点的指导,确保编制工作质量。

关于开展2017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4)规范会计核算。

试点中央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和试点地区预算单位应根据编制政府财务报告的需要,严格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和规定,规范会计核算,细化会计内容。对于政府内部交易、收支等经济业务,要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功能,记录政府内部交易、收支对象等相关信息,为编制政府财务报告提供基础信息。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应督促预算单位严格执行会计准则制度,加强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

关于开展2017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五)确保及时提交。

试点中央部门和试点地区的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编制和审查,做到方法规范、内容完整、数据可靠、分析深入。试点中央部门应于2018年8月31日前将2017年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纸质)和电子数据、试点工作总结(纸质和电子版)和下属单位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电子数据报送财政部(国库司)。试点地区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18年8月31日前将省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纸质)、电子数据及相关材料、本地区试点工作总结(纸质和电子版)、市县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电子数据报送财政部(国库司)。试点工作总结包括试点工作的开展情况、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政策建议等。

关于开展2017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四.其他事项

(一)试点中央部门应使用在金融业务网络中部署的政府财务报告管理系统,系统使用情况将另行通知。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要按照《关于开展政府财务报告管理系统建设和应用的通知》(财信办〔2016〕25号)的要求,及时部署系统,确保政府财务报告的电子数据通过系统上报。

(二)财政部将选择部分有条件的试点地区编制本行政区域政府的合并财务报告,文件将另行下发。

(3)2017年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完成后,财政部将适时组织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同时,将根据试点单位的组织情况和政府财务报告的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4)非试点地区应自行组织开展政府财务报告编报试点工作,并于2018年4月底前将试点工作计划报送财政部(国库司),2018年9月底前将本地区试点工作总结及组织编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纸质和电子版)报送财政部(国库司)。

(五)试点单位在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与财政部(国库司)联系。电话:010-68552246855222285222255222。传真:010-68552226。电子邮件:zfcwbg @ 126.com。

财政部

2018年3月12日

标题:关于开展2017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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