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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

为深入学习贯彻新时期习近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精神,深化供方结构改革,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以下简称城市轨道)车辆投资项目的监管,有效预防和化解产能过剩,促进城市轨道设备行业优质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加强能力监测和预警

(一)建立能力信息报告系统。省发改委和相关中央企业应建立能力监测系统,调查本地区和本企业的城市轨道车辆制造、组装、牵引、制动和信号系统的能力,包括已建成、在建和规划建设的能力规模,以及建设进度、产品产销和能力利用率等。,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行业协调司。

(2)加强产能释放和预警。国家发展改革委行业协调司组织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及相关单位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运力预警机制,检查和分析继续实施能力,通过国家投资项目网上审批和监管平台及时发布运力变化和预警信息,制定和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对相关地区和企业的指导。

(三)引导企业合理投资。省发改委和相关中央企业要根据城市轨道车辆市场供需、运力预警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地方区域和关联企业的指导和监管,引导企业投资和市场预期,避免盲目投资,保持地方区域和企业的运力利用率在合理水平。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应以预防和化解产能过剩为重点,积极开展政策解读、新闻宣传、调查研究,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成员企业合理投资。

发改委: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投资项目监管

二是完善投资项目监管

(一)明确项目管理和监督责任。省发改委应完善投资项目备案制度和程序,严格执行项目代码制度,制定城市轨道车辆及牵引、制动、信号系统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依法办理投资项目备案。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掌握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加强城市轨道车辆及牵引、制动、信号系统投资项目的事后监管。

发改委: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投资项目监管

(2)严格控制城市轨道车辆新增运力。省发改委应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本地区城市轨道车辆新增运力。在城市轨道车辆运力利用率低于80%的地区,不得新增城市轨道车辆运力。企业申请建设城市轨道车辆扩能项目时,近两年的能力利用率应高于80%。

(三)提高投资项目的技术要求。省发改委应加强对城市轨道车辆、牵引、制动和信号系统投资项目的管理。城市轨道车辆投资项目应包括R&D、试验、测试、车体和转向架制造以及列车网络控制系统开发。牵引系统投资项目应包括牵引变流器、辅助变流器和电机等关键组件的制造、集成、研发、测试和测试。制动系统投资项目应包括制动控制单元、基础制动等子系统的制造、集成、研发、测试、检验等建设内容。信号系统投资项目应包括子系统的开发、集成、测试和验证,如自动列车监控系统(ats)、自动保护(atp)、自动驾驶(ato)和联锁(ci)。

发改委: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投资项目监管

第三,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一)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省发改委和相关中央企业要加强城市轨道车辆产业发展与国家现代综合交通体系发展规划和城市轨道建设规划的衔接,以城市轨道建设的实际需求为导向,在严格控制新增产能的前提下,积极调整和优化产业布局,促进产能向产业基础雄厚的地区集聚, 完善的支撑体系和明显的竞争优势,努力构建分工合理、优势互补、特色鲜明的产业发展格局。

发改委: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投资项目监管

(2)促进企业业务转型。省发改委和相关中央企业要按照“转型、整合、转移、退出”的思路,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调整现有城市轨道车辆制造和装配企业的业务结构,推动一批企业逐步向城市轨道车辆维修、大修和保养转移。推动一批企业在区域内优化整合,降低产能规模,推动一批企业开展国际产能合作,积极探索产能转移方式,推动一批企业发展绿色智能。

发改委: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投资项目监管

(三)提升企业竞争力。城市轨道设备制造企业应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加快掌握核心技术,开发先进适用的城市轨道车辆,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提高自主、智能、绿化和服务水平。要加强资本和技术合作,积极开展并购和战略合作,不断增强市场竞争力。

第四,促进行业规范的发展

(一)建设中国标准的城市轨道设备系统。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和城市轨道设备制造企业应积极开展城市轨道车辆等标准的修订,制定集团标准和企业标准,完善城市轨道设备标准和规范。加快中国标准城市轨道设备体系建设,制定城市轨道车辆等设备选型技术导则,推进设备统一,为预防和解决产能过剩提供支持。

(2)加快实施城市轨道设备认证。省发改委应大力推广城市轨道车辆等设备认证,积极引导城市轨道设备制造企业开展认证。在市场准入、推广应用方面,加强城市轨道车辆等设备的认证验收,鼓励优先使用认证产品,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强制落后产能退出。

(三)加强对城市轨道工程招投标的监管。省发改委要加强对城市轨道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查处工程招标与投资捆绑、生产企业设厂等违法行为,坚决遏制地方保护主义,维护市场秩序。要创新招标方式,大力推进电子招标,实行网上交易、信息披露和全过程动态监管,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2018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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