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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重要改革措施实施方案(2014-2020年)》及其重点任务分工和进度要求,2018年3月5日,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民发〔2018〕31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残疾人服务业管理的通知》。

《办法》针对近年来出现的大量由国家、社会和个人组织的残疾人服务机构,行业管理缺乏依据,管理职责不清的问题,提出了加强残疾人服务行业管理的具体规定。

首先,《办法》明确了残疾人服务机构的目标范围。即由国家、社会和个人组织的,依法注册的,为残疾人提供支持、照顾、康复、辅助就业和其他相关服务的机构。但是,《残疾人教育条例》和《特殊教育学校暂行条例》中规定的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被排除在外,因此调整和管理的范围仅限于提供维护和护理等服务的各种机构。

民政部等四部门印发《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二、《办法》明确了残疾人服务组织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行业管理部门的职责和任务。指出各级民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残疾人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其职能和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主要内容进行监督。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对残疾人服务机构进行监督,为残疾人服务机构的监督提供直接依据。

民政部等四部门印发《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办法》强调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注册。建议由不同行业、不同性质、不同出资人组成的残疾人服务组织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在相应的登记机关登记注册。提出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残疾人服务机构的注册管理要求,依法规范残疾人服务机构的注册管理行为,强调了残疾人服务机构的准入要求,有利于维护残疾人接受服务的合法权益。

民政部等四部门印发《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四,《办法》规范了残疾人服务机构的服务提供要求。《办法》在总结实践和发展成果的基础上,从评估服务、服务协议、收费标准、服务标准、劳动培训、医疗服务、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心理咨询、娱乐服务、特殊要求和服务终止等11个方面规定了服务提供要求。《办法》要求残疾人服务机构接受残疾人,评估残疾人基本情况,与残疾人或其代理人签订合法有效、权责明确的服务协议,并规定服务协议中应明确的10项内容,以促进残疾人服务机构提高管理的程序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

民政部等四部门印发《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五,《办法》明确了残疾人服务机构的内部管理要求。规定了管理制度、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无障碍环境、档案管理、慈善捐赠和安全管理等七个方面的管理要求。特别规定,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护理、饮食、专用设施设备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责任机制,在公共区域安装实时监控装置,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应急处理程序处理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保障残疾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民政部等四部门印发《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六,《办法》明确了残疾人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要求。明确了残疾人服务机构及其行业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提高了残疾人服务机构的服务专业化和管理规范化水平。《办法》从信息共享、行业监管、专业评估、内部监管、社会监管、统计分析、自上而下监管等七个方面提出了对残疾人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要求,体现了政府、社会、机构多方参与,外部监管与内部治理并重,共同促进残疾人服务机构健康规范发展的理念。

民政部等四部门印发《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考虑到不同行业管理部门对残疾人服务机构有不同的具体管理要求,在《办法》第六章“补充规定”中,建议行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领域管理的残疾人服务机构的特点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附件: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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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民政部等四部门印发《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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