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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筑公司于2016年3月承包了一个309万元的建筑项目,属于营地改造后的老建筑项目,因此选择了简单的计税方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项目的通知》(财税字[2016]36号)《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项目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2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项目中纳税人提供的建设服务,如果采用简单计税方法,则纳税人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扣除已付分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蓄意分包 差额缴税的4个风险点

据估计,在建设项目的成本构成中,公司的人工成本约占项目总成本的30%,但当期人工成本不能扣除增值税进项税。为了少缴税款,公司挑选了几十名工人与他们签订了154.5万元的分包合同,并以分包合同的形式支付了应付工资。这些劳动者向公司开具劳动发票(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公司凭发票记录和支付。公司在报税时,将根据分包合同和劳动者开具的发票从工程款中扣除分包款。因此,实际缴纳增值税=(309-154.5)=(1+3%)×3% = 4.5(万元)。从表面上看,上述公司行为似乎合法合规,但与事实不符,存在四个涉税风险点。

蓄意分包 差额缴税的4个风险点

分包业务必须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

《建筑法》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分别对分包工程做出了明确规定。虽然目前的税收政策没有对分包项目进行界定,与上述法律法规也没有联系,但公司所谓的分包业务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为此,对于不符合建筑服务分包业务要求的工程服务项目,不得征收差异税。

违反增值税抵扣链原则

上述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300万元,税金9万元。取得发票后,用人单位可从发票中扣除9万元增值税。这样,前一环节未缴纳的增值税45000元(154.5÷1.03×3%)在后一环节扣除。公司钻了政策法规的空子,将工资转化为子付款,并重复使用3万元以下销售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不仅使公司少缴税款,还使下一环节多缴税款,从而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

蓄意分包 差额缴税的4个风险点

利用虚假合同骗取税收优惠

上述公司以欺诈手段将大额建筑合同拆分成几十个金额不到3万元的“合同包”,并代办税服务厅开具发票,以逃避纳税义务。这种行为与实际情况不符,是一种编造虚假合同骗取税收优惠的行为。一经查实,不仅开票方将受到处罚,而且付款方也将无法将税款作为有效凭证进行抵扣,相关费用也不会计入成本,造成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损失。

蓄意分包 差额缴税的4个风险点

差异税务凭证应合理合法

试点纳税人按规定从总价和额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格,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取得有效凭证,如发票(以收据形式支付给境外基金)、完税凭证、省级以上财政票据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公司取得的劳务发票看似合法,但取得发票的前提条件是虚假的,违反了相关发票管理规定,是一种虚假发票行为,即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假发票不能作为合法有效的差异扣除凭证。

很明显,上述公司都是偷税漏税,但手段都是翻新和隐蔽的,很难仅靠国家税务机关有效控制。

风险警告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税收政策应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分包,并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相衔接,不得扣除违法分包款项。上述纳税人应从所得价款和额外费用中扣除分款,取得合法有效的证明。但是,分包商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指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或税务机关委托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发票)不得作为扣除分包款的凭证。这样,我们不仅可以遵循增值税的基本原则,还可以防范类似的涉税风险。

蓄意分包 差额缴税的4个风险点

(作者:江西省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标题:蓄意分包 差额缴税的4个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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