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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7日电记者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2018年2月13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规范保健食品功能性声称的公告》(2018年第23号),明确了保健食品功能性声称的相关事宜。今天,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有关问题的解释,以进一步明确保健食品功能性声明的规范。

指出对于未经人体评价的保健食品(营养补充产品除外),应在“健康功能”标签和说明书下的健康功能声明前添加“本产品已通过动物实验评价”字样。标记为“[保健功能]本产品经动物实验评价,具有XXX保健功能”。

如果已经批准上市的保健食品的健康功能已经过人们的评估,那么在新的评估技术要求和标签规定发布和实施之前,原健康功能声称的标签将保持不变。

根据《解释》,涉及多种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应根据动物实验评价和人们消费评价,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标识。例如,保健功能“A”仅通过动物实验进行评估;保健功能“乙”,只由人们的消费来评价;保健功能“C”,通过动物实验和人们的消费来评价。标为“[保健功能]a、b、c(经动物实验评价,具有保健功能a)”。

但是,营养补充产品不涉及动物实验和人们消费的评价,保健功能的标签声称保持不变,标为“[保健功能]补充剂×××”。

此外,申请人应根据公告要求自行修改标签和说明,无需另行申请对该内容进行修改。公告第三条所称“自2021年1月1日起”,是指未按上述要求进行修改的保健食品的销售截止日期。

标题: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营养素补充剂产品保健功能声称标识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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