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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

[版本号。国发[2017]57号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确保自贸试验区相关改革开放措施的顺利实施,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11件行政法规进行临时调整。国务院两个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国产化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以及国务院批准的两个部门规章《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和《外商投资民用Aviation/きだよ条例0》(目录附后)

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部门规章的调整,及时对本部门、省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根据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措施的检验,本决定的内容将适时调整。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自贸试验区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进行临时调整

国务院

2017年12月25日

(稿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标题: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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