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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闻(记者唐平□林逸李阳)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近日依法举行公开审理,宣判了隆昌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首例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经审查,被告曾于2014年8月17日将该市云顶镇30亩属于当地农民的坡地转包给他人。无采矿许可证,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以修建水库灌溉苗木为名,非法开采矿石,通过爆破和机械作业进行加工销售。2016年8月3日,被告在被龙昌市国土资源局查获并收到《停止非法采矿通知书》后,幸运地继续采矿。同年9月22日,被当地国土资源所查封,并再次发出《停止非法开采通知书》。

四川宣判首例非法采矿公益诉讼案

龙昌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111.0465万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违法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和土地应当修复。逾期不修复的,将承担矿山地质环境和土地修复费8.26万元。同时,因非法采矿罪,被告还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

据悉,该案是自2018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以来,四川省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提起的第一起刑事附带民事非法采矿公益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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