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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

[公开号。]2018年第5号公告

[发布日期]2018年2月27日

[实施日期]2018年2月27日

2010年8月29日和9月26日,商务部分别发布第52号和第5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毛肉鸡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2013年8月,商务部发布第56号公告,依法确认关联公司更名。2014年,商务部发布了2014年第44号公告,调整了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率。2016年8月22日和9月26日,商务部发布第41号和第40号公告,决定将反补贴和反倾销措施延长至202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5号

2017年12月26日,原反倾销反补贴案的申请人代表国内产业向商务部提出撤销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申请。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没有必要维持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五十六条,决定自2018年2月27日起,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毛肉鸡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本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号:02071100,02071200,02071311,02071319,02071321,02071329,02071411,02071419,02071421,020714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5号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将于2018年2月27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8年2月27日

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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