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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4月27日电(记者周燕)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要求,按照问题导向,弥补了监管的不足,坚持规范市场秩序,激发市场活力。一方面,要求非金融企业依法投资金融机构,立足主营业务,审慎经营,隔离风险,避免盲目扩张和脱离实际;另一方面,根据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提出的两个“坚定不移”的原则,我们应该尊重各种产权,鼓励以服务实体经济为根本的金融创新,使非金融企业和金融机构都能从真实合规的投资行为中受益,实现经济和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

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

《指导意见》对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股东实行差异化监管:对一般金融投资没有太多限制;严格规范大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指导意见》强化了对金融机构控股股东的资格要求,从肯定列表和否定列表中明确了金融机构控股股东的具体条件,加强了对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转让和拍卖的管理。规范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加强对资金真实性和合规性的监管。完善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规范关联交易,完善风险隔离机制,防止控制权滥用,禁止对金融机构的不当干预。加强对非金融企业和金融机构的渗透监管,加强监管协调和部门间信息共享。《指导意见》充分考虑市场影响,按照“以旧换新”的原则,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

下一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指导意见》的要求。非金融企业和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依照法律法规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标题: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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