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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4月27日电(记者王关)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601988)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规范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行为,加强对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的监管,促进非金融企业与金融机构良性互动发展。

《意见》对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股东进行了差异化监管,主要是对金融机构的大股东或控股股东进行监管,通过肯定列表和否定列表强化股东资格要求。从积极面看,金融机构的大股东和控股股东应具有突出的核心业务、雄厚的资本实力、规范的公司治理、清晰的股权结构、符合标准的管理能力、良好的财务状况、适度的资产负债水平和杠杆水平,并制定合理清晰的金融业投资业务计划。此外,控股股东应符合连续三年盈利的要求,净资产原则上不低于总资产的40%。从负面清单来看,如果一个非金融企业需要盲目扩张进入金融业,风险管理和控制薄弱,进行高杠杆投资,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则可能不会成为金融机构的控股股东。对被投资金融机构的经营失败或重大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的非金融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成为金融机构的控股股东。加强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转让和拍卖管理,避免非金融企业非法恶意质押和转让金融机构股权。

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强化 不同类型股东差异化监管

在资金来源方面,要求非金融企业用自有资金投资金融机构,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名股实债”等非自有资金投资金融机构,不得虚增资本金、循环注资或抽逃资本金。通过对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的识别,禁止通过代理持有或非法关联的方式持有金融机构的股权。

针对部分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股权结构复杂、交叉持股的情况,《意见》也作出了规定。比如,非金融企业的股权结构应该简洁明了,简化投资层次,提高组织结构的透明度。金融机构控股股东为企业集团或处于企业集团或控股公司结构中的,应全面、完整地报告或披露集团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实益拥有人及其变动情况,包括匿名、代理等相关情况,以防止股权结构被隐瞒,规避监管。

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强化 不同类型股东差异化监管

人民日报(2018年4月28日02版)

标题: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强化 不同类型股东差异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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