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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泰电气前董事长温德义因不服中国证监会对其终身证券市场的处罚,被处以892万元罚款,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5月21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温德义诉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和证券市场禁入决定两案。在两起案件的一审中,原告温德义的诉讼请求均被驳回。

温德义被终身禁止进入证券市场

2011年11月,新泰电气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ipo)申请,2014年1月3日,新泰电气获得中国证监会的发行上市许可。为实现发行上市的目的,解决新泰电气应收账款余额过大的问题,2011年12月至2013年6月,新泰电气虚构了通过对外借款、动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文件等方式收回应收账款,并在年末、半年末等会计期末冲减应收账款,大部分在下一会计期初转回,导致提交中国证监会的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记录不实。

欣泰电气原董事长告证监会被驳回

后来,新泰电气因欺诈发行和非法信息披露被中国证监会处罚并责令退出市场。这是a股市场首例因欺诈发行退市,也是创业板首次退市。新泰电气前董事长兼实际控制人温德义也被中国证监会警告,罚款892万元,并采取措施终身禁止证券市场。

中国证监会对处罚的起诉

温德义不服部分行政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今年2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庭审期间,温德义辩称,中国证监会发现新泰电气存在欺诈性发行,事实尚不清楚。中国证监会没有区分其作为董事长和实际控制人的不同身份。他没有任何指示发行人欺诈发行的行为,中国证监会也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让他采取终身市场禁售措施。

由于本案事实与新泰电气诉中国证监会一案有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中止对温德义诉中国证监会一案的审理。2018年3月2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新泰电气诉中国证监会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新泰电气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本案生效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恢复了对温德义的审理。

欣泰电气原董事长告证监会被驳回

法院驳回了温德义的主张

经审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新泰电气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中的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上市后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温德义能够在未经董事会讨论的情况下,根据自己的意愿就虚构的应收基金回收、非法披露相关信息等公司重大活动做出决策,明显超越了他作为董事长的权限。

作为实际控制人,温德义指示新泰电气进行相关违法行为,其中欺诈发行的违法行为导致新泰电气在不符合发行条件的情况下获得发行许可并上市。原告策划并实施了一起重大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

中国证监会终身禁止温德毅进入证券市场的处罚决定不违反原《证券市场禁入条例》第五条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当的自由裁量权。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决定和禁止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不存在明显不当的处罚和禁止措施。

最终,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两个案件都裁定原告温德义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标题:欣泰电气原董事长告证监会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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