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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辉

广州市制定的《关于实施“三不作为”治理的实施意见》总结了“不作为”的十大表现,包括“有政策有对策”和“敷衍塞责”。或者是“不图上进,任劳任怨”,“不敢承担责任,逃避个人决策责任”,“漠视群众,长期不解决群众合理合法的要求”,据报道,广州将利用大数据和云治理的工作理念和模式,建立全市公务不作为数据库,定期将全市治理情况判断为公务不作为,并提出对策和建议。

治理“为官不为”也要有突出的正向激励

俗话说,“如果一个官员不为人民做决定,最好回家卖红薯。”一些官员和公职人员掌握着公共权力,占据着职位,但是他们不进步,什么也不做,这也是一种腐败,至少是一种消极的腐败。2015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提升领导干部上下能力的若干规定(试行)》,明确提出要着力解决“当官、不当官、乱作为”等问题。《若干规定》列举了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不符合岗位要求,不适合当前岗位,必须及时调整的几种情况,包括“不敢负责、不负责任、不当官、懒惰拖拉、干部群众意见大”。

治理“为官不为”也要有突出的正向激励

作为一名官员,一个人必须充满希望,如果什么都不做,他就必须让步。其中一个目的就是通过严格的考核机制,把那些不敢负责、不负责任、不务正业、有广大干部群众意见的干部"请来"。“未能担任公职”被认为是干部“能够离开工作岗位”的一种具体情况,但如何核实和认定这种情况则是一项更加具体和微观的工作。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明确“未能担任公职”情况下的核查鉴定标准,制定严格的核查鉴定程序和操作规范。

治理“为官不为”也要有突出的正向激励

广州市下发的文件总结了“不作为”的10种表现形式,初步制定了“不作为”情况的认定标准,有利于相关部门在认定时有标准可循,有规则可循。具体到不同的地方、部门和单位,“不作为”的表现形式可能不同,“不作为”的认定标准、重点和特点也可能不同。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客观现实的变化,“不为官员做事”的表述也可能发生变化,核查标准也可能相应调整。总之,必须有相应的验证标准和操作规程,以便及时发现和验证各种“失职”,并依据法律法规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和调查。

治理“为官不为”也要有突出的正向激励

“不要以官员的身份行事”是一个反面的例子,相应的正面例子是“积极以官员的身份行事”。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干部在新时期采取新行动的意见》,要求我们要大力教育和引导干部行动起来、创业起来,明确树立重工作、重业绩的用人导向,充分发挥干部考核评价的激励和激励作用,切实支持和鼓励敢于担当的干部。《意见》提出了“在新的时代承担新的责任,采取新的行动”的认定标准,包括“不仅要看日常工作中的责任,还要看重大事件和艰巨任务中的表现”、“坚持有为,突出实效”、“大胆使用个性鲜明、坚持原则、敢于抓管理、不怕得罪人的干部”等。根据这一《意见》,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和特点,总结“积极为干部服务”的具体表现,制定措施,进一步鼓励干部在新时期采取新的行动。

治理“为官不为”也要有突出的正向激励

“无为而治”的有效治理不仅需要严格的验证标准和强有力的惩罚与调查机制,还需要完善的积极激励机制,二者相辅相成。这是为了让公职人员明白,当一名官员就像逆水行舟。如果你不前进,你就会后退。如果你在新的时代不能承担新的责任,你可能会陷入“不承担责任,不为官员做任何事”的被动局面。只有鼓励和表扬那些积极为官的人,惩罚那些不为官的人,才能形成一个“上有所为,中有所为,下有所为,下有所不为”的明确定位,才能促使广大干部看到好的一面,思奇的一面,努力工作,凝聚成创新与创业的强大合力。

标题:治理“为官不为”也要有突出的正向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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