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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12日——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2日在官方网站上发布的消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发布了《关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的规定》(国办发[2018]843号,以下简称“843号文件”),建议大幅缩小必须进行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市场主体尤其是民营企业的自主权。

这些基础设施项目不再必须招标!发改委:扩大民企自主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表示,843号文件坚持“发布到位、管理到位”、“确有必要、严格限制”的原则,坚持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以下简称“第3号令”)。必须招标的12类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项目被简化为能源、交通和运输

具体有三个方面:一是取消了商品房项目、科教文卫旅游项目、市政工程项目和民间资本投资较多的生态环保项目;二是删除“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的底部条款,避免在实施中随意扩大范围;第三,与原来的第3号命令相比,保留的五类项目,特别是水利工程和城市建设项目,也大大减少。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表示,下一步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落实16号令和843号文件,继续深化招投标领域的“分配诉讼”改革,更好地发挥招投标制度的作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中信经纬应用)

标题:这些基础设施项目不再必须招标!发改委:扩大民企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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