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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经国务院批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发布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必须进行招标范围规定》(发改规[2018]843号,以下简称“843号文件”),作为《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规定》。 以下简称“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将大大缩小,市场主体特别是私营企业的自主权将进一步扩大。

国家发展改革委大幅缩小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

843号文件坚持“有所放、有所管”、“确有必要、严格限制”的原则,将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以下简称“令第3号”)中规定的必须招标的12类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缩减为能源、交通、 交通和水利具体有三个方面:一是取消了商品房项目、科教文卫旅游项目、市政工程项目和民间投资较多的生态环保项目; 二是删除“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的底部条款,避免在实施中随意扩大范围;第三,与原来的第3号命令相比,保留的五类项目,特别是水利工程和城市建设项目,也大大减少。

国家发展改革委大幅缩小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

下一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16号令和843号文件的实施工作,继续深化招投标领域的“分配诉讼”改革,充分发挥招投标制度的作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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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大幅缩小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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