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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6月15日电国家税务总局今天发布了《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公告》。新的税务机构上市后,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如何变化?如何衔接税务业务?国家税务总局解释了许多问题。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税收和地方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部署,目前税务机构改革正在紧张推进。根据工作安排,各省、市、县新税务机关将依次完成上市工作。为确保机构改革顺利有序开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了改革涉及的相关事宜。

二、发布“公告”有什么考虑?

为确保机构改革顺利有序开展,使改革成果尽快惠及全体纳税人,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分配服务”改革,增强纳税人从改革中获益的意识,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纳税人的影响,促进纳税人纳税经验的不断提高,确保双方权利义务的连续性和确定性,我们特制定本公告。

三.公告的生效日期及其适用对象?

根据国家税收和地方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省、市、县三级新的税务机构将分层次挂牌。《公告》是对新税务机关上市后相关事项的澄清,《公告》适用于各级新税务机关上市后。例如,省级税务机关上市后,新的省级税务机关将遵循公告的规定。此时,市县税务机关尚未挂牌,所以公告暂时不适用。市、县税务机关列出的适用规则等。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税收业务如何衔接?国家税务总局解读

4.新的税务机构上市后,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如何变化?

新税务机构的上市意味着税收执法主体发生了变化。《公告》明确指出,这项工作要以新税务机关的名义开展,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新税务机关要启用新的行政和业务印章,取消原国家税务和地方税务机关的行政和业务印章;第二,新税务机关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件和表格应启用新名称、本地跟踪、单词跟踪和数字。

5.新税务机构上市后如何衔接税务业务?

上市后,新的税务机关将继承原国家税务和地方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职责和相关工作。它体现在三个方面:

(a)前国家税务和地方税务当局作出的行政决定、发布的执法文件和签署的各种协议继续有效。例如,如果新的县税务机关上市后,县税务机关与地方税务机关和代征单位签订的协议仍然有效,该协议可以依法继续有效。

(二)原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已受理但尚未解决的事项,由新的税务机关处理。以递延税款缴纳业务为例,如果省级国税或地税机关在上市前受理纳税人的递延税款缴纳申请,新的省级税务机关将在上市后继续为纳税人办理。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行政相对人取得的有关税收凭证、资格和凭证继续有效。

6.新的税务机关将如何为纳税人办理税务业务?

上市后,原国税和地税的金税三期核心征管子系统仍需平行运行一段时间。为确保相关涉税事项的有序运行,《公告》明确规定,新条例颁布实施前,新税务机构暂按原规定办理税收征管、行政许可、减免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披露等涉税事项,但将以新机构的名义开展工作。

七、对新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八、如何理解“只需要提供一套相同的信息”和“只需要为同一件事申请一次”?

新税务机关暂按原规定办理税收征管等事宜,纳税人办理与原国税、地税相同的税务业务,如财务会计系统和会计软件的备案、合并和分立报告等。,这可能会导致重复提交和多次处理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公告》明确规定,纳税人在新的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只需提供一套相同的信息,同一涉税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税收业务如何衔接?国家税务总局解读

九、纳税人收到发票和税控设备在使用后能否继续使用上市?

新的税务机构上市后,将启用新的发票监制印章。上市前由各省国税机关监管的发票,如一般机制发票、一般手工发票、一般定额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可在2018年12月31日前继续使用。纳税人使用的税控设备可以继续使用,无需重新购买。

十、税务机关已印制的税票上市后能否继续使用?

新税务机关上市后,新税票样式将被激活。上市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票可在2018年12月31日前继续使用。需要说明的是,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票在上市前后都没有问题。因此,公告明确表示,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票将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

十一、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检查证明上市后可以继续使用吗?

新税务机关上市后,将启用新税务检查证书。原省国家税务和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检查证明仍在有效期内,可在2018年12月31日前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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