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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

[公开号。]2018年第48号公告

[发布日期]2018年6月27日

2013年6月27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4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自2013年6月28日起实施期限为五年。

2017年9月7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49号公告,宣布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的反倾销措施将于2018年6月27日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如果经审查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次发生,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自公告之日起,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在反倾销措施到期日前60天向商务部提出最终复审书面申请。

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48号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

2018年3月26日,商务部收到江苏淮河化工有限公司、山东蔡克东奥化工有限公司和湖北科赛化工有限公司代表中国甲苯胺行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措施终裁申请。申请人主张,如果反倾销措施终止,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对中国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对中国产业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次发生,并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的反倾销措施。

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48号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的资格、被调查产品及其在中国的同类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期间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倾销持续或重复发生的可能性、损害持续或重复发生的可能性以及相关证据进行了审查。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行业和行业代表性的要求,有资格代表中国甲苯胺行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和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立案终审的要求。

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48号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商务部决定自2018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实施反倾销措施进行终裁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第一,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在反倾销终裁调查期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继续按照商务部2013年第44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税率,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征收反倾销税。

二、审查调查期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工伤调查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第三,审查和调查产品范围

本次复审调查的产品范围与商务部2013年第44号公告公布的适用于反倾销措施的产品范围一致。

四.综述的内容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是终止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的反倾销措施是否会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次发生。

V.参与调查和登记

利害关系方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和调查局登记。参与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按照《参与调查登记参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倾销调查期间向中国出口或进口的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和金额、生产和销售的类似产品的数量和金额以及相关信息。调查登记参考格式可从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网站下载。

本公告所称利害关系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和组织。

六.获取公共信息

相关方可从相关网站下载或在商务部贸易救济公众信息咨询办公室(电话:0086-10-65197878)搜索、阅读、复制和复制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的非机密文本。在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可以通过相关网站查阅案件公开信息,也可以在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咨询室搜索、阅读、复制案件公开信息。

七.立案意见

利害关系方如需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和产品分类、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等相关问题发表意见,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和调查局提交书面意见。

八、调查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商务部可以通过问卷调查、抽样、听证会、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情况,并与相关利益相关者进行调查。

为获取本案调查所需信息,商务部通常在本公告规定的参加调查的登记截止日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外国出口商或生产商、国内生产商、国内进口商和下游用户以及其他相关组织和个人发出调查问卷。参与调查注册的利益相关者也可以从相关网站下载问卷。

其他未注册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可直接从相关网站下载上述问卷,或从商务部贸易救济与调查局获取上述问卷,并按要求填写。

所有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准确的答案。答题卡应包括问卷所需的所有信息。

九.机密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利害关系方向商务部提交的信息需要保密的,可以要求商务部对相关信息保密并说明理由。如果商务部同意其要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应同时提供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机密摘要应包含足够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便其他相关方能够合理理解机密信息。如果不能提供非机密摘要,应说明原因。如果相关方提交的信息不表明需要保密,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

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48号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

X.不合作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信息。利害关系方未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信息,或者未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或者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掌握的事实和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XI。调查期

本次调查始于2018年6月28日,结束于2019年6月27日。

十二.商务部联系方式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进口调查一处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政编码:100731

电话:86-10-6519847765198924

传真:86-10-65198172

附件:

对甲苯胺反倾销措施终裁申请书(公开文本)-文本。pdf

对甲苯胺反倾销措施终裁申请书(公开文本)-附件。pdf

甲苯胺反倾销最终复审案件参与调查登记参考格式。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8年6月27日

标题: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48号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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