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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公布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改审查草案》及其说明,并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公众可以访问司法部官方网站、中国法律服务网、中国政府法律信息网等。《条例》规定奖励对象由“公民”改为“个人”,放宽了国家科技奖励对象的国籍限制。现行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是1999年颁布的,已经实施了19年。目前,科技部已将《条例》提交国务院审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拟放宽国籍限制

奖励对象

从“公民”到“个人”

目前的修订草案对条款内容进行了修订和调整。修订后的条款由5章31条组成,其中4条保留,21条修订,6条增加。记者注意到,奖励对象由“公民”改为“个人”,放宽了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国籍限制,使今后将合格的外国人纳入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范围成为可能。今后将加强部门间的沟通与合作,研究相关的操作问题,外国人将依法平等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拟放宽国籍限制

在修改说明中,建议增加与国家有功荣誉表彰奖励制度相衔接的规定。

激励条件

不再按领域方向分类

新《条例》对各种奖励的奖励条件和标准进行了调整。其中,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不再按领域方向分类,而只是规定了自然科学奖和技术发明奖等主要条件和标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创新科技成果,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同时,在奖项数量上,将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的奖项总数由原来的400个调整为不超过300个,并明确规定国际科技合作奖不分级,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个。

此外,还明确规定了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提名。除《条例》直接规定的部分推荐单位外,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规定被推荐人的资格,并认定合格的专家、学者和学术机构。

此外,还增加了关于实行公示制度的规定。《条例》第19条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提名和评审的规则、程序和结果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防和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项目内容的保密管理,并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

加强监管

获奖成果的宣传不应夸大和误导公众

根据修订后的指示,有必要加强对所有奖励活动参与者的全面监督,并有效惩罚不当行为。《条例》强化了监督和处罚机制。

首先,《条例》增加了对骗取奖励者和违规者“依法惩处”的处理权限。《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获奖者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记录不良声誉,并依法给予处分。

《条例》增加了对其他相关违法行为的禁令和处罚。

第28条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成果的宣传应当客观、准确,公众不应被夸大、虚假或模糊的宣传所误导。商品或服务不得在商业广告中表述为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获奖者。

标题: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拟放宽国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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