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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通知》。继续暂停向已经拥有两套住房且相应的购房贷款尚未结清的家庭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暂停向不能提供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的非本地居民发放住房贷款一年以上。对违规购房的个人贷款进行特殊处理。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营业管理部、重庆银监局、市国土房管局应共同对非法个人购房贷款进行专项治理。严禁向购房者提供“首付”或异地资金划拨,防止个人消费贷款(包括按揭贷款和网上贷款)、个人商业贷款和信用卡透支非法进入房地产市场。开发商层面严格审查土地招标资金,严禁使用银行贷款、债券融资、信托资金、保险资金等。支付投标保证金。同时,严格审查开发企业的开发贷款资格,审慎发放开发贷款。

重庆再出“组合拳”稳控房地产市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房建[2018]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是坚持调控目标,不放松,进一步落实调控责任

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提高政治地位,坚定不移地坚持“住用房,不投机”的定位。认真落实稳定房价、控制租金、降低杠杆、防范风险、调整结构、稳定预期的目标任务,努力满足第一套需求,支持和改善需求,遏制投机性房地产投机。要落实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责任,严格监督,对工作不力、房地产市场波动较大、控制效果不佳的区县要坚决约谈,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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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努力增加商品房有效供给,促进供需平衡

加快编制2018-2022年主城区住房发展规划,明确住房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合理确定住房及其用地的供应规模、结构和时机,引导相关资源合理配置,改善住房供求关系。有序实施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加快主城区住宅用地供应,控制新出让土地开发强度,推出优质改良住宅用地。加快商品房预售,增加商品房有效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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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对土地出让合同履行的监管力度,清理全部出让住宅用地,实行挂牌管理,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规模内开发、建设和销售商品房。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竣工时间,严格征收建设工程竣工罚款。构成闲置土地且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应严格征收闲置土地费;超过2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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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支持刚性生活需求,坚决遏制投机性房地产投机

增加普通商品房及其用地的供应。新增住宅用地中普通商品房用地的供应比例不得低于70%。对于新建商品房,要提高中低价和中小户型普通商品房的供应比例。要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加强对流入房地产市场资金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重庆管理部和重庆银监局要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在个人住房贷款额度和利率上优先满足首套刚性住房需求;合理支持购买二手房且属于第一套房家庭的个人住房贷款需求,充分发挥二手房市场对住房消费的支撑作用。住房公积金优先保障职工家庭对第一套住房贷款的需求,继续暂停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严禁开发企业拒绝符合条件的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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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落实遏制房地产投机、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责任,形成联合经营的良好局面。区县政府要加强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配合,共同遏制房地产投机。财政、税务部门要切实加强主城区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管理,对在主城区购买独栋或高档住房以及在重庆购买非户籍、非企业、非就业普通住房的人员,严格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国土房管部门要严格审查开发企业土地招标资金来源,严禁使用银行贷款、债券融资、信托资金、保险资金等资金支付投标保证金;在主城区严格执行限购新购商品房和二手房的政策。在主城区新购买的商品房和二手房必须取得2年的“不动产产权证”,才能上市交易。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营业管理部、重庆银监局、市国土房管局要联合开展购房非法个人贷款专项治理工作,严禁向购房者提供“首付”或异地资金划拨,防止个人消费贷款(包括抵押贷款和网上贷款)、个人商业贷款、信用卡透支等个人贷款资金非法进入房地产市场。金融机构应严格审查开发企业的开发贷款资格,审慎发放开发贷款;继续暂停向已经拥有两套住房且相应的购房贷款尚未结清的家庭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对于不能在重庆提供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一年以上的非本地居民,由中国人民银行重庆银监局负责指导,待重庆市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决议后实施。开发企业应签订诚信销售承诺书,在办理预售许可证后10天内一次性售房,支持第一批只需购房的客户优先选择住房,不预留“关系房”或“内部房”,不按购房付款方式安排选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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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提高大数据应用和智能监管水平,实施商品房价格精细化监控和预警

市国土房管局要加快建设房地产市场智能服务监管平台,实现商品房销售项目认购、网上签约备案、预售资金全过程监管;利用大数据加强房地产市场形势分析,探索商品房价格区域统计和监测试点,完善房价与地价联动机制。国土房管局和物价部门要完善主城区商品房预售价格的市、区两级协商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以市场为导向,以成本为基础,综合考虑底价、建筑安装成本等因素。,制定商品房项目预售价格规则,加强对主城区商品房预售价格的指导,防止房价大幅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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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优化主城区规划布局,引导住房和人口合理布局

加强规划布局、土地供应等政策引导,遵循轨道交通引领城市发展格局、城市规划引领土地配置的原则,做好主城区土地出让和配套设施建设。大力缓解主城区核心区非核心功能,缓解核心区房地产供求关系,引导产业和人口向主城区核心区以外的中心集聚。加快教育、医疗、交通、商场等公共设施建设,促进职业与居住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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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力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提高保障性住房保障水平

加快制定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扶持政策,逐步完善住房租赁配套公共服务。引进和支持专业化、制度化的房屋租赁企业发展,尽快形成多代理供应。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监管,规范房屋租赁行为,建立稳定的房屋租赁关系,保持租赁期限和租金稳定。提高房屋租赁管理的服务水平,让承租人能够安心、安心、舒适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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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力度,全面满足城镇住房困难居民、无房大学毕业生、本市外来务工人员和外地来渝就业人员的租赁住房需求。对于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通过实物配租和租金补贴相结合的方式予以保障。

七、继续实施专项整治,维护房地产市场良好秩序

区县政府要组织房管、土地、建设、公安、工商、物价、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严格查处和严格控制房地产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规范商品房的储存、销售和中介行为;加强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查处和公开揭露一批典型的售房、收“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公安局和市国土房管局要联合开展房地产领域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及时查处谣言、炒房、非法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等案件,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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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加强宣传引导和市场预期管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加强房地产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解释,积极引导舆论,及时消除群众疑虑。互联网邮件、公安、房管等部门要严厉打击利用自媒体公开账户等网络媒体炒作房价、散布谣言、制造恐慌,组织“炒房者”炒房,净化舆论环境,稳定市场预期。

附件:遏制房地产投机、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职责分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22日

(这篇文章公开发表)

附加

抑制房地产投机,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工作职责分工

一、区县政府

1 .严格落实房地产调控主体责任,积极组织和引导当地房管、土地、建设、工商、物价、财政、税务、公安等部门做好房地产调控管理工作。

2.促进商品房市场供求平衡。加快土地整理,形成“耕地”流转。商品房存量不足的县应增加普通商品房及其用地的供应,新增住宅用地中普通商品房用地的供应比例不应低于70%。

3.要努力保持房价基本稳定,房价上涨过快的区县要加强商品房预售备案价格的指导,防止房价大幅波动。

4.加强本区县房地产市场风险预警和预判,加强房地产市场形势分析,实施精细化监测、预警和监管。

5.提高大数据应用和智能监管水平,利用房地产市场智能服务监管平台,实现商品房销售项目全过程监管,防范房地产投机。

6.大力培育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监管,规范房屋租赁行为,建立稳定的房屋租赁关系,保持租赁期限和租金稳定。提高房屋租赁管理的服务水平,让承租人能够安心、安心、舒适地生活。

7.提高公共租赁住房的安全性;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通过实物配租和租金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得到保障。

8.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严格查处房地产领域违法行为,公开曝光一批典型违法案件。督促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和金融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9.切实防范房地产金融风险,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流入房地产市场资金的管理。

10.加强房地产市场的宣传、引导和预期管理,积极主动处理涉及本行政区域的房地产市场舆情,化解房地产信访矛盾,严厉打击哄抬房价、散布谣言、制造恐慌、组织“炒房者”在本行政区域内炒房等行为。

二.市土地和房屋管理局

1.加强房地产土地使用监管,优化土地供应节奏,加强土地出让合同履行监管,清理全部出让住宅用地,实行挂牌管理,加强与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的联动,督促开发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规模开发、建设和供应商品房。

2.加强对开发企业商品房备案价格的指导;加快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尽快供应。

3.加强对商品房销售行为和房地产中介行为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房地产领域“炒房号”、“囤积居奇”等违法违规行为。

4.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加强审核,防止购房人骗取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优先保障职工家庭对第一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求,继续暂停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严格查处开发企业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

5.在主城区严格执行限购新购商品房和二手房的政策。在主城区新购买的新商品房和二手房必须取得2年的“不动产产权证”,才能上市交易。

6.与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合作,诱导、教唆和协助购房者挪用个人消费贷款和其他信贷资金非法进入房地产市场。

7.全面实施“互联网加房地产市场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将商品房认购纳入监管范围,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和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

8.建立商品房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建立房价与地价联动机制,探索房价区域统计监测试点,利用大数据加强房地产市场形势分析,实施精细化监测预警监管。

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1.加强房地产建设管理,督促开发企业加快建设和竣工验收,增加商品房供应。

2.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

3.配合市国土房管局对有“炒卖房号”、囤积房产等违法行为的开发企业实施联合处罚。

四.市规划局

1.充分发挥规划布局的导向作用,大力缓解主城核心区的非核心功能,缓解核心区房地产的供需关系,引导主城核心区外的中心组团发展产业和人口。

2.优化教育、医疗、交通、商场等公共设施布局。在主城区的中心组团,促进职业与居住的平衡。

3.加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国土房管局等相关部门的联系,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严格控制分期开发问题,督促开发企业加快整体开发进度。

V.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加强房地产广告的监督管理,查处虚假广告和其他违法广告,查处不正当竞争、违法合同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2.配合市国土房管局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管理。

3.配合市国土房管局查处开发企业有“炒房号”、囤积房产等违法行为,并实施联合处罚。

六.市物价局

1.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严肃查处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履行价格承诺、价格外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

2 .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加强对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监管。

3.配合市国土房管局查处开发企业有“炒房号”、囤积房产等违法行为,并实施联合处罚。

七、重庆人民银行管理部

1.会同重庆银监局加强房地产金融政策研究,引导重庆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及时出台房地产金融调控政策,加强差别化住房信贷管理,维护房地产金融市场秩序。

2.会同重庆银监局和市国土房管局,对非法使用个人贷款购房的行为进行专项治理。严禁向购房者提供“首付贷款”或异地资金划拨,防止个人消费贷款(包括按揭贷款和网上贷款)、个人商业贷款、信用卡透支及其他个人贷款资金非法进入房地产市场。

3.会同重庆银监局,引导金融机构在个人住房贷款额度和利率上优先考虑第一套刚性住房需求,合理支持购买二手房和属于第一套房家庭的个人住房贷款需求。

4.会同重庆银监局,督促商业银行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职责,严格审查开发企业开发贷款资格,审慎发放开发贷款。

5.开展房地产信贷专项统计,分析研究房地产信贷形势,为房地产市场形势分析提供支持。

八.重庆银监局

1 .督促商业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职责。

2.对非法个人贷款购房进行特殊处理。严禁向购房者提供“首付”或异地资金划拨,防止个人消费贷款(包括按揭贷款和网上贷款)、个人商业贷款、信用卡透支等个人贷款非法进入房地产市场。

3.督促金融机构严格审查开发企业的开发贷款资格,禁止非法提供开发贷款。

4.督促金融机构禁止向已拥有两套住房且相应住房贷款尚未结清的家庭以及不能提供重庆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一年以上的非本地居民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5.配合国土房管部门查处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炒房号”等违法行为,实行联合处罚。

九.市税务局

1.切实加强主城区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管理,对在主城区购买独栋或高档住房以及在重庆购买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普通住房的,严格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

2.加强开发企业税收征管,严肃查处房地产企业偷税等违法行为。

3.配合市国土房管局查处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有“炒房号”等违法行为,并实施联合处罚。

X.市公安局

1 .加强对房地产领域经济犯罪、网络安全犯罪和社会管理秩序的查处。

2.加强与市国土房管局的联系,联合开展房地产领域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查处以“炒房号”传播谣言、非法集资、骗取贷款、非法收取购房款以外费用的行为。

XI。市网络信息办公室

1.协调和指导房地产领域的宣传管理和舆论引导,负责协调和处理重大负面舆论。

2.加强与市国土房管局的联动,组织网上舆情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判断,跟踪房地产舆情动态。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CPPCC办公厅、市监察局、市高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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