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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全国人大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全文,并征求了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是7月28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现已在中国全国人大网站上公布。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站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发送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街1号,100805)。请在信封上注明《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以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8年7月28日。

中国人大网公布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资料来源:中国财税浪子回头)

一、第一条修改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并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或者无住所,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百八十三日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其在中国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第二条第二项、第三项合并为第五项,修改为“(五)营业收入”。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简称综合所得),居民个人按照纳税年度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按照月或者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第五项至第十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

三.第三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税率:

“(一)综合收益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2)营业收入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意外收入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四、在第四条第六项中的“复员费”后增加“退休基金”。

第七条中的“退休工资、退职工资”修改为“基本养老金或退职费、退职费”。

V.第六条修改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收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减去费用后的6万元,经特别扣除、特别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专项扣除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特别附加扣除包括儿童教育、继续教育、重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

中国人大网公布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月收入扣除费用后的余额50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动报酬、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每一纳税年度总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营业收入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收入每次不超过4000元的,扣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的,扣除20%的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即财产转让所得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附带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

“报酬所得按照所得的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用于教育和其他慈善事业的,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特殊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

6.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纳税: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无正当理由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

“(二)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设立的居民个人控股或者居民个人与居民企业共同控股的企业,没有合理的经营需要,个人居民当归相应的利润不分配或者减少的;

“(三)个人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其他安排,获取不正当税收利益的。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纳税调整,需要补税的,应当依法补税并加收利息

七、第八条改为第二条,分别作为第九条、第十条,修改为:

“第九条个人所得税由所得人缴纳,缴纳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全额扣缴申报。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码;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税务机关应当给他一个纳税人识别号码。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收益需要结算的;

“(二)没有取得应纳税所得额的扣缴义务人;

“(三)扣缴义务人不扣缴税款的;

“(四)获得境外收入;

“(五)因移民出境而注销中国户籍的;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两个以上地点取得工资、薪金的;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8.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收入后,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月或者按次扣缴税款。居民个人年终后如需补税或退税,应按规定进行最终结算。扣缴和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特殊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在按月扣缴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扣除,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月扣缴税款,不办理最终结算

九.第九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扣缴义务人每月扣缴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需要进行综合收益结算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进行结算。

“取得营业收入的纳税人,应当在每月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结算和支付应在次年3月31日前办理。

“无扣缴义务人取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取得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人不扣缴的,纳税人应当在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在限期内缴纳税款。

“从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纳税。

“因移民出境而在中国注销户口的纳税人,在中国注销户口前,应当进行纳税清算。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两个以上地点取得工资、薪金的,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0.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纳税人办理退税汇算清缴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退税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后办理退税。”

XI。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公安、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身份和银行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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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房地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房地产登记信息核定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让登记时,应当查验与房地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个人转让股权进行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实行联合奖惩

12.第十条改为第十五条,并将本条中的“外币”修改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并将“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外汇牌价”修改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13.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14.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15.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本法所称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十六、个人所得税税率表1(适用于工资薪金)修改为: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1(适用于综合收入)

等级年应纳税所得税率(%)

1不超过36000元3

2.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10

3部分超过14.4万元至30万元20

4 30万元以上至42万元的部分25

5 . 42万元以上至66万元的部分30

6 . 66万元以上至96万元的部分35

7 . 96万元以上部分45

(注1:本表所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居民个人在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中扣除6万元费用、特别扣除额、特别附加扣除额和其他依法确定的扣除额后的综合收入余额。

注2:非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收入应纳税额按本表按月折算后计算。(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适用于营业收入)

等级年应纳税所得税率(%)

1不超过30000元5

2.3万元以上至9万元的部分10

3部分超过9万元至30万元20

4 3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部分30

5 50万元以上部分35

(注:本表所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每一纳税年度总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

此外,对一些文章的文字进行了修改,文章的序号也做了相应调整。

本修正案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本修正案实施前,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及薪金所得为月收入扣除5000元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根据本修正案第十六条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适用于综合收入),按月折算后计算纳税,不再扣除额外的扣除;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本修正案第十七条个人所得税税率表2(适用于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所得。

中国人大网公布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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