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8187字,读完约20分钟

第一节处分的目的和大致

第七十七条处分的目的是严格纪律,教育违纪者和部队,加强集中统一,加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

第七十八条处分必须反复开除
(八)军籍。

前款规定的处分项目依次将警告作为最轻处分,将驱逐军籍作为最重处分。

降级不适用于副班长的降级不适用于列兵,不适用于下士的中士,降级为三级军士长,降级或降级一般只降级为一个职务或一个头衔。 除名不适用于军官。

第八十条对军官、文职干部的处分项目:

(1)警告

(二)重大警告

(3)记住过

(四)记大过

(五)降级(级)或降级(级)

(六)撤职

(七)开除军籍。

前款规定的处分项目依次将警告作为最轻处分,将驱逐军籍作为最重处分。 降级(等级),即降低职务等级(专业技术等级)等级,即降低军官的等级(文职干部的阶级)。

降级(级)不适用于降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事务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的降级不适用于少尉军官和九级文职干部。 降级(降级)、降级(降级)通常只有一个降级(降级)或一个降级(降级)。 被解职的军官、文职干部至少对降低一职(级)待遇被解职的等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事务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不适用降级(级)待遇。

【国内热闻】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全文)(4)

第八十一条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在当年受到本条令规定的记录以上处分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累计发布8天以上的任职命令后,未经组织批准,即使没有正当理由超过期限,也要享受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阶级(文职干部等级) 具体的实施方法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规定。

【国内热闻】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全文)(4)

第三节处分的条件

第八十二条散布政治错误言论,编写、编辑、出版有政治问题的文案,参加军队禁止的政治组织或者政治活动,情节轻的,给予警告、重大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记过大处分。 情节严重,给予降级(等级)、降级(等级)、解职处分。

【国内热闻】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全文)(4)

第八十三条作战消极,害怕临战,情节轻的,记住,给予很大的过度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等级)、降级(等级)、解职处分。

第八十四条战时故意损伤无辜居民,故意侵害居民利益,情节轻的,记录下来,给予很大的过度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等级)、降级(等级)、解职处分。

第八十五条虐待俘虏,情节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情节重的,给予记过、记过大处分。 情节严重,给予降级(等级)、降级(等级)、解职处分。

第八十六条不执行上级命令和指示的,不得有命令,有禁止也不停止,情节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记过大处分。 情节严重,给予降级(等级)、降级(等级)、解职处分。

第八十七条违反军事训练规定,降低军事训练质量标准,影响军事训练的执行,情节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记过大处分。 情节严重,给予降级(等级)、降级(等级)、解职处分。

第八十八条消极怠工,无故不参加学习、从业、训练、工作等,情节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记过大处分。 情节严重,给予降级(等级)、降级(等级)、解职处分。

第八十九条职工失业,造成损失或者不利影响,情节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记过大处分。 情节严重,给予降级(等级)、降级(等级)、解职处分。

第九十条玩弄虚伪,欺骗,隐藏信息,造成不利影响和损失,情节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记过大处分。 情节严重,给予降级(等级)、降级(等级)、解职处分。

第九十一条违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造成事故或者其他损失,情节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记过大处分。 情节严重,给予降级(等级)、降级(等级)、解职处分。

第九十二条违反国家和军队保密规定,失去机密,未泄露结果,但威胁军事秘密安全的,情节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或者涉及绝密事项的,记录下来,给予很大的过度处理。 情节严重,给予降级(等级)、降级(等级)处分。

【国内热闻】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全文)(4)

违反国家和军队保密规定,丧失机密,泄露秘密,情节轻的,记录下来,给予很大的过度处分。 情节严重或者涉及绝密事项的,给予降级(级)、降级(级)处分的情节严重,给予免职处分。

第九十三条违反规定采用手机,或者违反规定采用国际网络,情节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情节重的,给予记过、上述过大处分。 情节严重,给予降级(等级)、降级(等级)处分。

第九十四条擅自出国、出国,情节轻的,给予记录、记录大的过度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等级)、降级(等级)、解职处分。

第九十五条擅自离开部队或者无故放假不回去,7天以内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累计8天以上15天以内的,给予上述过大处分的累计16天以上的,给予降级(级)、降级(级)、解职处分,其中义务兵累计30天以上的,按照本条令第119条的规定给予除名处分。

【国内热闻】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全文)(4)

第九十六条打架、参加集体暴行,情节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记过大处分。 情节严重,给予降级(等级)、降级(等级)、解职处分。

第九十七条发生酒精依赖症,妨碍正常秩序,饮酒后驾驶汽车,操作武器装备,情节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记过大处分。 情节严重,给予降级(等级)、降级(等级)、解职处分。

第九十八条参与赌博,情节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情节重的,给予记过、上述过大处分。 情节严重,给予降级(等级)、降级(等级)、解职处分。

第九十九条嘲笑、侮辱、舞弊,情节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情节重的,给予记过、记过大处分。 情节严重,给予降级(等级)、降级(等级)、解职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看淫秽物品,传达,情节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情节重的,给予记过,记过大处分。 情节严重,给予降级(等级)、降级(等级)、解职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盗窃、诈骗公私财产,情节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情节重的,给予记过、记过大处分。 情节严重,给予降级(等级)、降级(等级)、解职处分。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装备管理规定,丢失、遗弃、破损装备,擅自使用、销售、出租、私存装备,情节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记过大处分。 情节严重,给予降级(等级)、降级(等级)、解职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违反租赁、销售或者规定出租军用车辆、军车牌照,出售、仿造、出租或者擅自出租军服及其标志服装,情节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记过大处分。 情节严重,给予降级(等级)、降级(等级)、解职处分。

【国内热闻】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全文)(4)

第一百零四条违反军队证明书、印章录用管理规定,情节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情节重的,给予记过、记过大处分。 情节严重,给予降级(等级)、降级(等级)、解职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关于军容风纪和军人行为规范的规定,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载过大处分。 情节严重,给予降级(等级)、降级(等级)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谣言诽谤、中伤他人,情节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记过大处分。 情节严重,给予降级(等级)、降级(等级)、解职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侮辱、辱骂、体罚或者变态体罚部署部下,情节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记过大处分。 情节严重,给予降级(等级)、降级(等级)、解职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利用职权,打击报复、对自己发表批评意见、向上司反映问题、提出控告(申诉)的同志,情节轻时,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记过大处分。 情节严重,给予降级(等级)、降级(等级)、解职处分。

【国内热闻】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全文)(4)

第一百零九条战友、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或者国家公共财产遇到危险的,见危不救,情节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情节重的,给予记过、记过大处分。 情节严重,给予降级(等级)、降级(等级)、解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利用职权侵占士兵、部下的经济利益或者公共财产,情节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情节重的,给予记过、记过大处分。 情节严重,给予降级(等级)、降级(等级)、解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因贪污、行贿、受贿,情节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情节重的,给予记过、记过大处分。 情节严重,给予降级(等级)、降级(等级)、解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挪用、隐蔽、私分公款,或者在其他方面违反财经纪律,情节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记过大处分。 情节严重,给予降级(等级)、降级(等级)、解职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干部选拔任用、士官选择、征兵工作中,以权谋私,情节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记过大处分。 情节严重,给予降级(等级)、降级(等级)、解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参与商业或者逃税,情节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记过大处分。 情节严重,给予降级(等级)、降级(等级)、解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军队物业管理规定,擅自租赁、销售、转让军队物业,擅自变更军事土地用途或者管理不善,军事土地流失,情节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记过大处分。 情节严重,给予降级(等级)、降级(等级)、解职处分。

【国内热闻】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全文)(4)

第一百一十六条超计划生育违反给予降级(级)、降级(级)以上处分的其他计划生育规定,情节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记过大处分。 情节严重,给予降级(等级)、降级(等级)、解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转业、退役、调职(分配)工作时,没有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离队)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不服从组织决定,无理取闹,妨碍正常秩序的,记录下来,给予很大的过分处分。 情节严重,给予降级(等级)、降级(等级)、解职处分。

【国内热闻】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全文)(4)

第一百一十八条在本条令第八十二条至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情况以外的其他方面违反纪律,其性质、情节相当于本条令记载的违反纪律行为的,分别给予免职处分。

第一百十九条义务兵违反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除名。

(一)隐瞒入伍前的犯罪行为,入伍后被地方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反复要求提前退出现役,且经常拒绝不履行职责,即使接受批评教育也不改正。

(三)擅自离开部队累计30天以上,或者无故放假累计30天以上不回去的。

第一百二十条对违反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军籍。

(一)构成了危害国家安全的罪

(二)故意犯罪,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

(三)不满有期徒刑五年或者被判处过失犯罪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在服役期间或者受过劳动教养者在劳动教养期间抵抗改造,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纪律,情节严重,影响差,失去了军人的基本条件。

第一百二十一条对违反刑法、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适用本条令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给予除名处分的,应当给予降职(级)、降级(级)、免职、除名处分。

第四节处分的权限

第一百二十条对义务兵实施处分的权力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警告由连批准

(二)严重警告由营地批准

(3)过失、过大、降级、解职由团、旅批准。

(四)除名、除名的军籍由军队批准。

对军官实施处分的权力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初级、中级士官、警告由连、重大警告由营、记过、降职、解任团、旅、除籍由军队批准

(二)上级军官、警告由大队,重大警告由团、旅、记忆、过大、降级、解职由旅、师、军籍开除由军区批准。

对士兵实施降职处分,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的士兵阶级授予、晋升的批准权限执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对军官、文职干部实施处分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列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事务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警告、严重警告由营建、记录、大过由团、旅、旅,开除军籍由军区批准。

(二)连级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军官、科员级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文职干部,记录警告、重大警告、记忆、大过由团、旅,开除军籍由军区批准。

(三)营级和专业技术11、10级军官,科级和专业技术11、10级文职干部,警告,重大警告由团、旅、过失记录,旅、师,开除军籍由军区批准。

(四)团级和专业技术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级军官,处级和专业技术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级文职干部,警告,重大警告由师,记忆,记忆由军,除名由军区批准。 副团职和专业技术九级军官、副处级和专业技术九级文职干部可以批准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国内热闻】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全文)(4)

(五)师级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文职干部、警告、重大警告由军、记忆、军区,除名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六)军级和专业技术三级以上军官、文职干部,警告、重大警告由军区进行,记过、记过大、除籍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其中,记过、记过大处分可以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总政治部代理批准处分

(七)军区级军官的各项处分,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实施降级(级)、撤职处分,实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军官、文职干部任免权限执行的降级处分,对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阶级条例》规定的权限执行的文职干部实施降级处分,

军区其他相当等级的机关和军级机关党委批准的记录、记录过大处分,可以允许本级政治机关代为处分。

团级以上单位必须记录军官、文职干部批准的警告、重大警告、记录、过大处分,并向受到处分的军官、文职干部行政职务(专业技术等级)有任免权的机关党委备案。

对高级专业技术职位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降级(级)、降级(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必须向总政治部备案。

一百二十四条各总部、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执行军区处分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海军舰队、军区空军队及其他相当等级的机关,可以批准副团职和专业技术九级以下军官、副处级和专业技术九级以下文职干部的除名处分。 记录师级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文职干部的记录、大过处分。 副军职和专业技术三级军官,专业技术三级文职干部的警告,严重的警告处分。

【国内热闻】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全文)(4)

第一百二十六条相当于联、营、团、师、军级单位,分别执行对军的处分权。

第一百二十七条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处)、物流(联勤)部(处)、装备部(处)及其他相当等级的机关对直属部门和所属部门的人员,实行下一级部(分)队的处分权。

第一百二十条离开原机关,参加集训,向组织派遣执行临时任务的人员,期间违反纪律的,由临时所在单位征求其原机关意见后,依照规定权限实施处分。

设置临时党委(支部)的临时单位可以根据上级规定的权限对违反所属纪律者实施处分。

第一百二十条对普通中学毕业生和部队士兵招募的军队院校学生实施处分,按照对士兵的处分权限执行的入伍手续尚未明确职务或专业技术等级的毕业国防生,直接领取部队职工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对军队研究生培养机构录用的一般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及职务或专业技术等级不明确的军队大学毕业生实施处分,按照等级和专业技术对14级军官的处分权限执行。 对士官、文职干部的学习者实施处分,按照现在的职务或专业技术等级的处分权限执行。

【国内热闻】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全文)(4)

第一百三十条对行政职务和有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处分,依照其中较高的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等级的处分权限执行。

第一百三十条处分一般必须按照处分权限实施,由于编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上级可以对下级分级实施。

第五节处分的实施

第一百三十二条处分应当根据违纪者犯错误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影响,本人一贯表现,根据对错误的认识等情况,依照本条令规定的处分项目、条件和程序,慎重实施。

一个人且犯有两种以上违反纪律行为的,应当合并解决,加重处分。

一次解决的一个或多个违反纪律的行为只能给予一次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减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自愿认错或者自愿返还违法违纪所得的。

(二)自愿共同检举和验证违反纪律中他人错误的结果属实的。

(三)积极恢复损失和影响,积极阻止危害后果的发生、快速发展。

第一百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沉重或者沉重的处分。

(一)不隐瞒或者不承认错误,以及拒绝伪造、销毁、隐瞒证据的;

(二)在两人以上违反共同纪律中发挥第一作用的

(三)本人违反纪律,强迫别人违反纪律的

(四)共同保护违纪者中他人的错误,阻止他人指控、说明错误、提供证据的

(五)妨碍调查其他妨碍、违反纪律行为的。

第一百三十五条实施处分,必须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由酋长组织或者承包机构负责,核实违纪者违纪事实,写书面资料;

(二)党委(支部)开会,超过研究对违纪者决定处分的本级处分权限的,报上级党委审定。

(三)根据党委(支部)的决定,由审批机关的正职首长实施处分。

紧急情况下,酋长可以决定直接处分部下,但事后必须向党委(支部)报告,承担责任。

第一百三十六条违纪者必须及时处理,通常在发现违纪行为后四十五天内给予处分。 情节多而杂的,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的,应当向上级报告批准。

第一百三十七条在处分决定公布之前,应该与被处分者见面,听取本人的意见。 受处分者对处分不服的话,可以在处分决定发表后的10天内申诉。 投诉期间不停止执行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处分的决定可以书面或口头作出,在队伍前面或会议上发表,可以书面传阅,也可以只向受到处分的人发表。 书面处分决定采取通令形式。 书面和口头处分决定必须填写《处分登记(报告)表》(样式见附录4 )。 。 处分发表后,必须将《处分登记(报告)表》、处分通令及其他有关处分资料归属于本人的文件。

【国内热闻】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全文)(4)

对受处分者要说服教育,热心援助,搞好思想工作,不得歧视、侮辱,严禁殴打、体罚或变态体罚。

第139条违纪者受到警告,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已经过了6个月,被记录下来,受到过大处分已经过了12个月,受到降级(级)或降级(级)处分已经过了18个月,受到撤职处分已经过了24个月,错误得到了修正 有特别贡献时,可以不受上述时限的限制。

【国内热闻】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全文)(4)

第一百四十条对同时满足除名条件和劳动教育条件的义务兵,必须先进行劳动教育,期满后给予除名。

第一百四十条对现有具有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降级(级)处分的,应当根据其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结果,降低其行政职务等级或者专业技术等级。 享受的政治、生活待遇没有下降的,其中应当进一步降低高行政职务等级或者专业技术等级。

【国内热闻】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全文)(4)

第一百四十二条对现有的有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免职处分,可以根据其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结果,取消其负责的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也可以只取消行政职务。 违反纪律行为与其专业技术水平有关或者存在不适合继续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情况时,应当取消其担任的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

【国内热闻】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全文)(4)

对同时具有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决定政治、生活待遇。

(一)行政职务等级相当于专业技术等级或者以上的,以降低行政职务等级为主,新决定的行政职务等级低于原专业技术等级的,应当将其专业技术等级降低到相应等级。

(二)行政职务等级低于专业技术等级的,以降低专业技术等级为主,新决定的专业技术等级低于原来的行政职务等级的,应当将其行政职务等级降低到相应等级。

第一百四十条对义务兵实施除名处分,其所属营级机关提出书面处分提案,由团、旅司令机关调查核实,旅、师正职首席审查后,报军级机关批准。

第一百四十条对被除名的义务兵,不得取消其阶级,自然取消原职务,享受退出国家现役军人的优惠。 离队时不办理退役手续,由审批机关出具说明书,将其文件资料送回原招募地县(市、区)人民武装部。

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对被除名的义务兵,应当及时收到,协助落户、交付资料等有关手续,在本县(市、区)范围内通报。

第一百四十条对被开除军籍的人员,不得取消其阶级和服役期间获得的奖励,原职务、等级自然取消,享受退出国家现役军人的优惠。 离队时不办理退役手续,由批准机关出具说明书,派遣专家遣返。

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必须在本县(市、区)范围内对被除名的人进行通报。

标题:【国内热闻】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全文)(4)

地址:http://www.ayczsq.com/ayxw/178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