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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香港4月29日电(记者关东)全国政协委员、《基本法》研究中心主席、资深律师胡汉清接受总公司记者采访,发生人民代表大会关于特番任期复选的释法行为,符合《宪法》及《基本法》规定的释法条件
他指出,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委托特区自治范围外的事务,例如行政长官及其任期的解释权,不是一个特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而是国家主权行为。

【国内热闻】胡汉清指今次人大释法符合基本法规定的释法条件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27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关于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根据这个解释,补选产生的新香港特区行政长官的任期是原行政长官空缺后的剩余任期。

胡汉清说,根据《基本法》的规定,行政长官不足的情况下,需要在6个月内在选举中制作新的特首。 但是,香港社会对新的特首任期的立法本来就有不同的理解,但在选举进程开始之前不能有权威的定义。 根据《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只有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其通过的《基本法》的有关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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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胡汉清建议用法律语言清楚地表达释法的条件,成立普通法下的宪法规则,便于将来的司法操作。

胡汉清在人民代表大会释法之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乔晓阳和人民代表大会法工委员会、港澳、中国联合负责香港事务的官员在深圳两次听取各方意见,中央政府对特区的民意充分尊重

在两个座谈会上,有人认为人民代表大会必须是“修法”而不是“释法”,没有采用最终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此胡汉清表示解体。

他说,提出这种观点的人们首先国家不为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释法、修法的单一制法体所知,不受尊重,在香港普通法体下适用立法和司法三权分立的机制。 其次,在单一法体下,释法、修法遵循的区别大致不熟悉,不被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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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汉清说,无论各方如何争论,一致承认立法的初衷是很重要的。 在内地的法律常识中,“释法”和“修法”有不同的大体和惯例,不能任意选择。

因此,胡汉清在一九八八年和一九八九年期间,向记者提供了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七届、第八次全体会议《基本法》的编纂原稿的复印件。 第7次会议时的《基本法》草案第53条中明确记载了“行政长官不足的情况下,应该在6个月内产生新的行政长官”。 第八届会议的《基本法》草案第五十三条改为“行政长官不足的,必须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六个月内生成新的行政长官”。 其中“新一届行政长官”和“新行政长官”的变更,在起草《基本法》时,充分考虑了新行政长官任期问题的重新选举,证明了立法的初衷非常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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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什么是“释法”而不是“修法”,一目了然。 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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