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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3日,电国家税务总局媒体宣布,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出通知,调整了国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的相关规定。

根据通知,从2004年5月19日开始,外国公司和外籍个体与中国国内机构及个体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向中国国内转让技术获得收入,取消营业税免税的行政批准,调整备案管理。

因为此,自2004年5月19日起,中国境内机构及个体在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或者从其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特许权采用费项下技术转让耗时,可免予提供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出具的营业税税务说明,但仍应提交由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所得税(包括公司所得税及个体所得税)税务说明。

标题:【国内热闻】国税总局调整境内机构及个体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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