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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7日,被摄影师李振盛引起的国内外媒体审查了被称为“中国摄影作品侵权第一事件”的诉讼。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李振盛胜诉,作家冯骥和另外两名被告一起承担了道歉和经济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10年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双方著作权纠纷时,冯在其着作中采用插图照片警告称涉嫌侵权。 现在再次侵权,可以判定那本书采用涉案照片的行为有主观过失。

【国内热闻】十年两度侵权他人文革照片 冯骥才难逃其责(图)

李振盛于2003年7月在冯骠才着、时代文艺出版社出版、牧童之春企业策划的《百个体十年》(插图书)中,被告在出版这本书的过程中,非法采用原告公开发表的所有带签名的“文革”照片,事先得到作者的许可

被告冯骠才答辩说,他从未作为《一百个个体的十年》(插图书)的书的复印件作者审查过书的照片,法律上也没有审查义务,根据法院的相关判决,他对这种情况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根据牧童的春季企业答辩,《一百个个体的十年》(插图书)由我们企业策划,与时代文艺出版社共同发行。 由于工作疏忽,没有对照片履行审查义务,引起对李振盛的侵权,我们企业承担了相应的责任,与冯骡才无关。

经法院审理,原告李振盛在《文革》期间,拍摄了部分照片,发表在相关刊物上。 其中包括“批判四种分子战斗”、“让大众战斗”、“剃黑龙江省长李范五头”、“批判和尚”四张照片。

冯骡才被告所着的《100个个体的10年》一书是《文革》的主题素材之书,是1991年江苏文艺出版社出版的,书中含有少量插图。 这本书是时代文艺出版社作为《中国小说五十强》的书于2001年8月首次出版的,共计3000本,不包括插图。 争议的《百个体十年》(插图书)是时代文艺出版社出版的《百个体十年》的第二版,由被告牧童的春季企业参与企划发行。 2003年6月,被告时代文艺出版社和冯骡才签订了这本书的出版合同,双方约定在合同条款中由出版社处理图书选择的插图版权问题。 这本书是2003年7月出版的,由牧童春季企业和时代文艺出版社共同发行,采用了未经李振盛许可拍摄的4张涉案照片,没有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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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被告李振盛在采用那张照片时,裁剪了“批判斗争四类分子”、“大众斗争大众”以及“批判斗争和尚”三张照片,声称侵犯了对作品的选修权和保护作品的完善权。

另外,江苏文艺出版社出版的《100个个体的10年》一书中,未经李振盛许可,采用了李振盛已经发表的《黑龙江省长李范五剃刀鬼头》和《批斗和尚》两张照片,1993年12月冯骡才和江苏文艺出版社将其著作权 这个案件经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冯骡才作为《100个个体的10年》一书的复印件作者,认定了书中采用插图时不能决定的审查义务。 这是因为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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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原告李振盛对拍摄的涉案摄影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本案明确的事实,在涉案《百个体十年》(插图书)的书中,原告李振盛采用了享有著作权的涉案四幅摄影作品,既不支付签名也不支付稿费,侵犯了李振盛享有的上述摄影作品的签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和报酬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创作权必须由著作权人行使或者由其授权人行使。 在《百体十年》(插图书)中,擅自裁剪采用的三张涉案照片,构成了李振盛对涉案照片拥有的撰改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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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时代文艺出版社没有履行法定的合理观察义务,应对其出版、发行涉案《百个体十年》(插画本)对李振盛享受的涉案四张摄影作品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撰改权及报酬权的侵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被告牧童的春天企业作为涉案《百个体十年》(插画本)的书的企划与时代文艺出版社共同发行,对于上述侵权行为造成的侵害结果,必须与时代文艺出版社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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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冯骠才是一本名为《百个体十年》(插画本)的作者,其主张是这本书的复印件作者,与时代文艺出版社约定由出版社处理在出版合同中为这本书选择的插图的版权问题,这份合同双方的上述约定是相关插图 然后江苏文艺出版社出版《100个个体的10年》时,李振盛对该书采用的照片进行了诉讼,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解决了这一问题,其应对措施警告着书采用插图照片涉嫌侵权。 现在,再次出版了同样的复制品“100个个体的10年”,选择了李振盛有著作权的照片,未经许可,没有签名。 照片由时代文艺出版社和牧童的春季企业选择,冯骡才作为《100个个体的10年》(插图书)出版合同作者,此时对这本书采用涉案照片的行为有主观过失。 总的来说,对于涉案侵权行为,冯骡才必须与时代文艺出版社和牧童的春季企业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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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涉案的4张照片没有对作品的第一复印件进行变更,没有产生歪曲、涉案作品的客观结果,没有破坏涉案作品的完整性。 因此,原告声称涉案的4张照片侵犯了作品享有的保护作品的完备权主张,根据不足,法院不支持。 对本案被告公开道歉,责令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足以弥补原告李振盛因涉案侵权行为而受到的精神损失,因此对李振盛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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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院的判决,冯骡才、时代文艺出版社和北京牧童春天文化的迅速发展有限企业,从本判决生效之日开始,在其出版、发行的《100个个体的10年》(插画本)的书中停止采用涉案事件的4幅照片作品。

冯骡才、时代文艺出版社和北京牧童春季文化迅速发展有限企业就涉案侵权行为在《信息出版新闻》上刊登了向李振盛道歉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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