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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天津十二月九日电(记者柳俊武)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受理,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九日对中国共产党湖北省委原副书记、湖北省原省长张国光受贿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依法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张国光有期

法院利用被告人张国光在辽宁省工作期间,1989年至1999年期间担任中国共产党沈阳市委代理书记、书记、中国共产党辽宁省委副书记的职务便利,受委托,沈阳市盛发实业集团有限企业银行洛 等方面受益,分别多次明确收到盛发实业集团有限企业理事长刘爱党(另案解决)、面向马东的消息。

【国内热闻】受贿57万余元 原湖北省长张国光一审被判刑11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国光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邀请,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财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张国光受审后,可以忠实供述受贿犯罪的事实,积极归还所有赃物、赃物,有悔恨的表现,因此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之后,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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