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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4日电《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专家规定,中国高级法院的设置独立于省级政府,法官首先在5年初担任法官,死刑复核权归属最高法院。 据新京报报道,专家建议将中国审判机关的名称从“人民法院”改为“法院”。

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委托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教授和国家检察官学院张志铭教授共同起草《人民法院组织法》。 经过4个月,制定了修正案,现在完成并提交给最高法院。

贺卫方表示,现行法院组织法的框架结构设计不完全,独裁制、议院等审判组织的运营规则没有详细规定,法院内部的法官和司法辅导员、法院的经费和人事等也没有规定。

这次全面改编了法院的组织体制和运营机构,重新设计了法院组织法的框架结构,从现有的第3章扩展到了第6章。 本文以“保障法院组织的合理设置和比较有效的运作,维持司法独立和公正”为立法宗旨,对法院的设置、内部审判组织、管理制度、经费制度等重大问题进行重新设计和改革,是司法改革的几个焦点

【国内热闻】专家建议人民法院改名法院 法官职业化、精英化

《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编纂去年年底已经进入了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年立法计划。 最高法院在专家制定修改提案的基础上,制定统一方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学术界和业界认为,法院组织法的编纂从制度层面确立了司法改革理念,将推进中国的司法改革进程。

建议书的解读

法院组织法修正提案书起草者之一的贺卫方教授解读了关于该法律修正的文件,说明了修正法中出现的司法改革理念。

法院院长必须由法官负责。

建议:国家有义务保障法官依法审判,不受法院内外的干预。

解读:贺卫方介绍,提案稿总则大致列举了四个法院组织:法院机构设置的法定性、统一法制、法官独立、上级法院相互独立。

他认为确保法官独立是法院组织法要处理的主要问题。 法官独立,首先意味着法官的判决不受外部影响。 从组织法来看,排除法院内部的影响和干预更重要。 法官应该对自己审理的案件拥有完全的审判权。 建议禁止审判长、审判长影响不参与审判的案件,保证议院、法官审判的独立性。 我提议改造审判委员会的功能,以免审判委员会擅自介入法官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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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建议书要求法官兼任院长、副院长、审判长和副审判长。 据贺卫方透露,过去很多地方的法院院长从其他部门的局长、副县长等调任,他们不是法官,不擅长法律。 新的规定淡化了院长的行政色彩。

贺方说,在中国司法的现状下,法院的审判长和院长存在很长时间,院长、审判长的上下关系也不会在短期内解除。 这是由漫长的思维模式和现实环境引起的,法律的编纂只是提供行为框架和价值观。

审查委员会改造成了大议院

建议:审查委员会只介入个别极其重大案件的判决,不介入疑难案件。 审查委员会的介入方法是自己直接开庭审理,组成大议院。

开庭时审判委员会的全体成员都应该出席,院长成为主审法官。

解读:贺卫方说,长期以来,审判委员会一直谴责不审理就作出案件决定。 根据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审查委员会可以研究、审理和判决重大或困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业务的问题。 我们认为审查委员会不能研究案件,只能审理和判决案件。 这是司法的基本规则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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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方认为,如果审判委员会直接开庭审理,审判委员会就改变了“判决不审判”案件的状况。 修订案还对审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金额、审查委员会的运行和投票规则作了规定。

下级法院各自独立决定

建议:上下法院之间,为了确保审判的谨慎和公正性,必须相互独立决定。

解读:贺卫方在宪法中规定上下法院是监督和监督的关系,但实际上,现在形成了一个稍差的方法,下级法院对稍难的案件有不确定性时,向上级法院咨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上级法院的回答必须由下级法院遵守。 对于这样的判决,公民不能通过上诉来维持自己的权利。 另外,也有请示制度、上司的早期介入等非正规、非正式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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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卫方认为,在诉讼法中规定当事人不服原审判决可以向上级法院上诉的情况下,必须保证上级法院和下级法院相互独立。

人民法院名称不包括“人民”

建议:中国审判机关的名称由“人民法院”改为“法院”。

解读:贺卫方有人认为这种变化不科学,似乎没有体现法院的人民性。

他认为,我们建议改变的是法院专业化的审判机构,法官是具有权威和知识精英素养的职业集团,考虑到司法以专业知识和经验裁剪与生命财富、国家民生纠纷有关的国家行为,将这样的机构和行为

上级法院设立脱离省的区划

建议:上级法院是设在中级法院和最高法院之间的法院。 基础法院和中级法院分别对应一个同级政府,上级法院不对应同级政府。

解读:贺卫方说,希望将来的行政区划改革迈出一大步,全国省级行政区域扩大到50左右。 行政区划变更后,现有的司法管辖范围不变,上级法院从28维持到29,直辖市的上级法院废除。 这样,长期以来由于司法权的地方化和行政化,地方保护主义繁殖,形成司法腐败的问题至少在上级法院层面得到缓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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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院长和法官的任用,建议书规定,将基础法院和中级法院院长的选举和其他法官的任免提升到省一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使基础法院和中级法院法官不受地方力量的影响。

此外,建议书确定法院经费独立大体上由法院经费实行中央、地方两级分立,最高法院经费列入国家财政预算,各级普通法院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法院对经费的最终决定权掌握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手中,政府财政部门只是预算的执行机关,不能随便变更预算额,也不能不按时支付预算。 根据这个规定,从制度上杜绝从行政部门借经费问题干涉法院。

作为执行局专职执行判决

建议:法院增设执行事务局,专职负责案件判决的执行。 执行中发生的任何争议,或者因某种情况变化而不能执行的,执行事务局应该把有关事项转发给原法院或者单独的法官进行审查决定。

解读:贺卫方认为,目前全国法院普遍存在的“执行难”与法院执行业务中存在的执行功能混淆,与判决权和执行权不明确有很大关系。 建议在原稿中增设“履行执行事务的执行局”。 这次修改的一个亮点是执行局在执行中没有裁量权,执行局不能斟酌如何执行判决、应该执行等。 执行中发生的任何争议,或者因某种情况变化而不能执行的,执行事务局应该把有关事项转发给原法院或者单独的法官进行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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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为了协调执行事务使其比较有效率,建议上级法院规定对下级法院执行事务局给予派遣指令的权利。

放下法官助理从事行政事务

建议:法院内部设立司法行政管理机构,但司法行政管理职能和审判职能分离。

司法行政管理机构的任务是管理法院的日常行政事务,保障法院的审理和审判案件的行政补助和物流服务。

解读:贺卫方介绍说,司法行政管理机构的员工属于国家公务员序列,按照公务员管理方法管理。 建议增设法官助理和书记官处是为了实现法院内部人员分类管理的目标模式。

贺卫方认为法官必须集中精力研究案件。 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有多个与审判业务相关的事务,全部由法官亲自进行的话,法官的观察力就会分散,影响审判效率。 这是为了为法官配备助手进行这些事务。

设立惩戒委员会监督法官。

建议:各级法院设立司法惩戒委员会,监督法官的行为。

解读:贺卫方说,法院管理存在惩戒问题,是对违反纪律和违反职业道德者的处罚。 建议书规定各级法院应设立的司法惩戒委员会相当于“内部法院”。 惩戒委员会的任务是对违反职责或职业道德的法院员工给予纪律惩戒。 受惩戒法院的员工对惩戒不服的,可以向惩戒委员会申请,也可以向上级法院的惩戒委员会申请复议。 接受申诉或复议的惩戒委员会必须在两个月内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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