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491字,读完约4分钟

当你从企业收集网上红包时,你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今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为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工作,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公告,在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前,根据“其他收入”对部分原有税目进行了调整,明确了网络红包等收入是否需要纳税。根据公告,网上红包包含在礼品范围内,20%的个人所得税按“意外收入”项目计算缴纳。然而,并不是所有在网上被抢的红包都需要交税。此次调整仅限于企业向个人发放的具有获奖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友相互赠送的网络红包。

人民日报海外版:网上抢红包要缴税了

企业根据“意外收入”纳税

近年来,网上红包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营销方式。许多企业通过发放网上红包开展促销业务,一些平台也通过红包刺激消费者重复消费。另外,由于操作方便,很多企业也通过网络红包转账,甚至有些单位通过红包支付工资。

自2014年春节微信红包首次亮相以来,抢红包的趋势愈演愈烈,也吸引了许多企业进入市场。如今,“抢红包”已经成为节日的必备之物。随着人们新支付习惯的发展,移动支付市场正在蓬勃发展。

根据公告,企业在业务推广和广告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在年会、座谈会、庆典等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所得税按“意外收入”项目计算缴纳。除消费券、代金券、代金券、优待券和企业以价格折扣或折扣形式赠送的其他礼品外。

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原来按“其他收入”征税的部分收入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公告调整为按“意外所得”征税,税率为20%,与原“其他所得”税率相同,纳税人的税负不变。

商品折扣不征税

这项规定列出了几个例外:有销售折扣或折扣的网上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此外,需要纳税的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友相互捐赠的网络红包。

据一些专业人士分析,如果商家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促销活动,通过app向用户发放10万元红包,按照规定,个人所得税应按“意外收入”项目计算缴纳,税款由发放网络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因此,对于商家发出的10万元红包,有两种解决方案。首先,商人承担了一项税收,10万元被减少到12.5万元的税前金额。根据“意外收入”,税款被扣25,000元,商家实际上发出了一个红包。10万元;二是广大用户承担个人所得税,商家代扣代缴2万元个人所得税,扣除后发放8万元红包。

人民日报海外版:网上抢红包要缴税了

根据规定,天猫、JD.com等电子商务平台在“双十一”和“六·一八”期间发起的全额降价活动,是指个人购买企业商品或服务并达到一定金额后被企业退回的活动,属于企业提供的商品(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折扣或折扣,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缩小逃税差距

对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征税是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堵塞偷税漏税漏洞的必然举措。然而,由于缺乏明确的认定,此类企业是否应纳税仍有争议。有人说企业红包不利于税收公平和收入公平,但也可能为企业逃税敞开大门。

事实上,早在2015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就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明确了网络红包的征税问题,规定企业需要对红包征税,而个人不需要对相互发送的红包征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从本质上讲,企业发布的网上红包是公告中提到的一种馈赠形式。因此,网上红包的免税政策是按照公告规定的赠与税政策执行的,即企业发行的网上红包中奖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随着网上红包的使用越来越多,如何做好税收监管工作?成为一个大问题。专家指出,虽然红包的发放和接收技术有迹可循,但很难控制发放红包的目的,这就需要从制度和法律上进行严格的规定。通过加强对网络红包的监管,可以避免逃税和利益转移。

标题:人民日报海外版:网上抢红包要缴税了

地址:http://www.ayczsq.com/ayxw/44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