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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宣布,从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将继续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中实施上市公司分红派息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公告明确规定,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过一年的,股息收入暂免个人所得税。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不足一个月(含一个月)的,其股息收入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为1个月至1年(含1年)的,股息收入暂减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按20%的税率征收。

公告规定,上市公司派发股息时,如果上市公司在一年内(含一年)持有股份,且截至备案日尚未转让,则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股份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按照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和其他证券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除,转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在次月5个工作日内将税款转移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应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报告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为全体员工办理全额扣缴申报。

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税政策继续实施

股票托管机构对个人基金账户资金不足的,应当及时通知个人补足资金。(记者曾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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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税政策继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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