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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记者张伟

7月23日上午,上海市金融法院通报了《上海市金融法院关于设立科技服务担保局和试点注册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着眼于各项措施的可操作性,紧紧围绕审判执行,积极创新和探索金融审判机制,从完善专门审判机制、完善证券集团诉讼机制、依法加强投资者保护、强化证券侵权责任落实、加大科技案件执法力度、依法行使证券监管机构保障职权等方面制定了23项具体工作措施。

在完善专门审判机制方面,为方便科技案件的审判过程,《实施意见》提出建立科技案件快速立案、精细审理和快速执行的绿色通道,利用信息技术提高诉讼的便捷性和效率。为提高科技案件审判的专业化程度,《实施意见》还提出了加强上海金融法院证券案件法官专业委员会职能、成立科技案件专门审判小组、建立专家陪审团机制和专家助理制度等建议。《实施意见》借鉴了国际司法实践中的相关制度,提出应允许案件当事人以外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个人或组织就与案件直接相关的重大法律纠纷向法院公开提交书面意见,以有效提高司法审判的质量和公信力。

上海金融法院23条举措护航科创板

在完善证券集团诉讼机制方面,为有效降低投资者诉讼成本,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效率,《实施意见》对完善证券模式判决机制和多元化解决机制做出了明确规定,提出优先选择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支持诉讼的案件作为模式案件,充分发挥模式判决的规则声明功能。 与证券监管机构合作,推进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在科技创新案件中单边承诺调解机制等具体措施,充分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坚持推进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实施意见》针对证券欺诈的民事侵权行为,探索建立由依法设立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法定机构和相关组织发起的证券民事公益诉讼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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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依法加强投资者保护方面,《实施意见》严格执行投资者适格制度,准确把握投资者保护与投资者自身风险的关系,探索建立行政罚款和刑事罚款优先的民事赔偿机制,落实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推动建立集团证券案件预付款制度。《实施意见》提出要探索和扩大申请调查令的主体范围,支持依法设立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在证券支持诉讼、公益诉讼和代表人诉讼中向法院申请发布调查令,提高投资者参与诉讼的能力。《实施意见》要求,要妥善审理上市公司收购、股权转让、增资等纠纷,关注特殊投票权股份的特殊安排,在限制出售和减持的情况下,依法审查相关股东股权转让的合法性,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考虑到科技板块上市公司中既有国内公司,也有海外红筹股企业,《实施意见》要求认真审理涉外案件,积极行使管辖权,准确适用法律,按照实质对等原则,促进科技板块案件有效判决的跨境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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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意见》在确保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理念、强化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方面,强化了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明确了不同责任主体的信息披露责任界限,区分了不同阶段信息披露的不同要求。对于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应明确司法审查标准,强化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的综合约束机制。同时,《实施意见》探索建立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声誉约束机制,发挥声誉约束机制在中介行业竞争中的导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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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强科技创板案件执法方面,《实施意见》提出要优化科技创板案件金融风险防控机制,建立执法案件风险判断机制和股票处置机制,创新建立大宗股票司法执法合作机制,充分利用证券交易所大宗股票执行合作平台处置股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为了在执行案件中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明确向投资者提供财产查封线索的难度,上海市金融法院可以利用网络监控系统主动发现财产线索,高效执行财产查封。《实施意见》首次提出在涉及科技的证券侵权案件的实施程序中建立直接责任人的工作机制,以增加证券侵权直接责任人的违法成本。

上海金融法院23条举措护航科创板

(编辑孙倩)

标题:上海金融法院23条举措护航科创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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