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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科技发展和业务转型的需要,《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证券公司与互联网机构合作的原则要求,不再强调账户等业务的具体办理方式。与此同时,它对证券公司的银行间合作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将空排除在外,以减少业务同质化,实现证券公司的职能分化,并探索未来成熟市场更常见的主要经纪服务的发展

规则设计为券商转型预留空间

作为证券公司的核心业务之一,经纪业务将迎来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日前就《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管理办法》首次明确了证券经纪业务,同时加强了对证券经纪人的监督、管理和问责。

经纪业务是证券公司最重要的业务之一,是支持证券公司其他业务发展的基础业务,但其经营业绩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市场状况。分析人士认为,《管理办法》的起草着眼于为投资者提供专业证券交易服务的核心地位,力求系统规范证券公司的营销、客户理解、适当性管理、交易执行、客户服务等。,引导证券公司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充分发挥证券市场“守门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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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业务得到了认真引导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和互联网技术的普及,证券经纪业务发展迅速,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数量迅速增加,投资者和从业人员数量持续增长,投资者交易更加活跃,投资者资产规模显著扩大。

然而,证券经纪业务的发展和监管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首先,这表现在对证券经纪业务的定义缺乏规定。据了解,现行法律法规对证券经纪业务的定义不明确,不同当事人对证券经纪业务的内涵和外延有不同理解,不利于证券公司规范证券经纪业务,识别和打击非法证券经纪活动。

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证券公司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为投资者提供的专业服务严重不足。证券公司作为连接投资者和证券交易场所的重要中介,应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促进市场平稳运行、满足投资者多元化交易需求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然而,在实践中,证券公司对此有不同的理解,大多数公司只是将经纪业务定位于交易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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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安在6月举行的首届中韩资产管理峰会论坛上表示,与国际投资银行相比,中国证券公司各项业务的渠道和同质化严重,业务附加值低,金融中介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这包括经纪业务的通灵,即主要业务仅限于转发交易订单,服务单一,佣金低。与国际投资银行相比,结算信贷服务、柜台证券借贷、特定交易模式服务、代理记账和风险控制、交易系统和交易委托外包、综合托管服务等高附加值业务尚未开发或仅限于小规模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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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从规章制度来看,证券经纪业务缺乏统一的部门规章,现有的规章分散在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证券业协会的文件中,效力水平较低,缺乏有效的统筹规划,部分监管要求滞后,不能满足业务规范运作的需要。

填写企业管理的“短板”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中国证监会研究起草了《管理办法》,以指导返本业务的开展,提高经纪业务运作的规范程度,为空经纪业务的未来发展留出空间。

《管理办法》从客户管理、交易管理、管理人员等角度出发。加强内部管理和外部问责,努力强化证券公司的自我约束和问责措施,弥补证券行业在处理场外集资、飞盘等违法违规行为过程中暴露出的经营管理“缺陷”,进一步消除市场混乱。

一些券商人士表示,券商代理销售的所谓“飞单”,即只要员工销售非公司层面独立发行或签订代理协议的理财产品,都是“飞单”,其风险不言而喻。

据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报道,4月15日,广东证监局向东莞证券虎门支行发出罚款通知。该行原行长赵未经东莞证券批准,就组织员工向客户出售东莞证券未出售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广东证监局决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向东莞证券虎门支行发出警告信。

同时,为适应科技发展和业务转型的需要,《管理办法》明确了证券公司与互联网机构合作的原则要求,不再强调账户等业务的具体办理方式。同时,对证券公司同业合作作出原则性规定,为减少业务同质化、实现证券公司功能差异化、探索未来成熟市场更常见的主要经纪业务发展留出空空间。

严禁使用“零佣金”、“免费”等口号

《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分为五章,对经纪业务的界定、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主要业务环节的整体监管、加强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加强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本管理办法所称证券经纪业务,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接受投资者委托、办理交易指令、办理结算交割的业务活动。业内人士表示,《管理办法》对证券经纪业务进行了界定,明确了委托关系的本质,为打击非法证券经纪业务提供了明确的规则依据。

传统的经纪业务收入是两个城市营业额和佣金率的乘积。前者由市场决定,而后者由各种经纪人决定。长期以来,行业的基本共识是“佣金价格战不能再继续了。”《管理办法》指出,证券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营业场所和客户上同时公布各类投资者的具体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证券公司实际收取的证券交易佣金应当与公示标准一致,在与投资者确定和变更交易佣金收取标准时,应当适当留有标记。

规则设计为券商转型预留空间

《管理办法》强调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收取证券交易佣金,不得有下列行为:收取的佣金明显低于证券经纪业务的服务成本;使用“零佣金”和“免费”等词语进行虚假宣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法规的其他行为。对此,券商分析师认为,这一规定再次明确了证券业应避免价格战竞争,这有利于引导券商提供专业的增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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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管理办法》要求证券公司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财产安全和公平交易,并就交易佣金的收取、客户资产的保护、报表的提供、经销商的处理、投诉的处理等具体事项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

标题:规则设计为券商转型预留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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