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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华昌达智能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华昌达)与武汉国创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武汉国创)的贷款纠纷成为市场热点,引起了中小投资者的广泛讨论。这起事件的焦点是华昌达前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严华是否以上市公司的名义向武汉国创借了2亿元人民币。如果借款合同上加盖的印章是严华伪造的,严华的借款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作为华昌达的小股东和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的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公益组织,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资服务中心)密切关注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和案件最终判决,支持华昌达通过法律手段充分维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投服中心:实控人依法履职、诚实守信是上市公司合规经营的重要保障

第一,实际控制人利用其优势地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应受到严惩

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长是上市公司治理的主导力量,他们依法履行职责和诚实守信是上市公司合规经营和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诚信行使控制权,不得利用控制权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虽然上市公司普遍建立了监督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但许多违规案例证明,如果占主导地位的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长故意违规,所谓的监督制衡机制将变得脆弱。本案发生时,严华是华昌达的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长,与妻子罗惠(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共同持有公司43.47%的股权。他是公司的最大控股股东,持股比例相对集中。这种优势地位为他超越职权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提供了便利。根据公告及民事判决,华昌达主张严华伪造公司印章,于2016年7月22日以公司名义与武汉国创签订借款合同,借款2亿元,严华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7年7月4日前,公司已向严华支付其他应付款项下计算的2亿元。根据华昌达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的银行贷款或其他贷款(5000万元以下除外)须经董事会批准。然而,严华利利用其控制地位凌驾于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之上,以公司名义骗取个人贷款,损害了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他的违法行为非常恶劣,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强烈谴责投资中心无视法律,滥用控制权,任意践踏公司的决策机制。上市公司是上市公司,背后有成千上万的中小投资者。实际控制人的违法行为对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害应由违反其忠实义务的责任主体承担,而不应由中小投资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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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如果公司印章是伪造的,实际控制人是否以公司名义借款仍然构成表面代理

2018年12月12日,湖北两江司法鉴定所发现武汉国创提交的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上加盖的华昌达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华昌达印章不符。公司已向公安机关举报严华伪造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目前,刑事案件已经立案。2019年3月12日和2019年6月20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湖北省高级法院裁定华昌达败诉,认为燕化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是公司的最大股东和董事长,负责公司的对外融资业务。武汉国创有理由相信,根据其身份,它有权处理贷款业务,这构成了一个明显的代理。华昌达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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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表见代理制度不仅要求代理人未经授权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利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主观上善意且不失理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利;人民法院在判断相对人是否诚信无过错时,应当综合判断相对人是否履行了合理注意义务,同时还要考虑印章的真实性、借款的目的、是否参与合同的履行等多种因素。对此,投资服务中心公益律师认为,如果本案最终认定借款合同上的印章是严华伪造的,这一事实可以作为法院判断其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因素之一。同时,法院还应根据对方是否履行了合理注意义务以及贷款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多种因素做出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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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呼吁上市公司充分收集证据,与中小股东共同维护上市公司的权益

投资服务中心建议华昌达通过法律手段从社会上收集所有能够还原事件真相的证据材料和相关信息,并积极为后续法律程序提供充分的证据。同时,建议合格股东在必要时提起诉讼,共同维护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投资中心将继续跟踪情况进展,呼吁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诚实守信,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它还呼吁中小股东积极参与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形成有效的外部约束机制,共同促进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提高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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