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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乌鲁木齐1月3日电(记者艾因努尔)根据最新政策,新疆将再次提高工伤保险待遇,覆盖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增幅为7%。

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待遇调整适用于2016年12月31日前已获得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月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享受月抚恤金供养因工死亡职工家属的工伤职工,共涉及8423人。增加的费用将从2016年1月1日起进行调整和重新发放。

在伤残津贴方面,根据新疆现行的计算和支付标准,一、二、三、四级伤残人员的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35元、198元、186元和180元。如果企业按月向五级和六级残疾职工发放伤残津贴,则每月分别增加143元和133元。

同时,按照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时间不能自理、部分时间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的层次,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126元、99元和78元。此外,根据新规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的养老金将按每名配偶每月103元增加,其他供养亲属每月70元增加,老人或孤儿每月42元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我想纠正错误]主编:卢伟

标题:新疆上调工伤保险待遇 增幅达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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