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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月5日电(记者张荣典)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消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发布了《关于设立保险资金股权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保险资金股权投资计划的设立不得直接或变相开展渠道业务,不得进行嵌套投资;投资收益应与投资目标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严禁以“名股实债”的方式变相提高实体企业的融资成本。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保监会:保险资金设立股权投资计划严防“名股实债”

股权投资计划是指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作为管理人发起,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管理,由托管人管理,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的金融工具。

通知指出,股权投资计划应投资符合国家宏观政策指导和监管政策的非上市企业股票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股权投资计划取得的投资收益应与被投资非上市企业的经营业绩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收益挂钩。不得以下列方式保证本金和投资收益:设定明确的预期收益,每年定期支付投资。固定投资回报;同意投资本金到期后由被投资企业或关联第三方赎回;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通知强调,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在制定股权投资计划时应积极承担管理责任,不得直接或变相开展渠道业务或投资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相嵌套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通知指出,股权投资计划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实际募集金额的80%。

通知规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股权投资计划时,应当设置专职业务岗位,配备足够的人员,切实加强全业务流程管理,防范投资风险。

此外,通知还明确规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在制定股权投资计划时,应向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机构进行登记。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机构应当优先登记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措施、重点领域、重大建设项目和实体经济项目投资的股权投资计划。(中信经纬应用)

标题:保监会:保险资金设立股权投资计划严防“名股实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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