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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3月7日电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报道,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修订发布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国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股权过于分散,容易导致股东的“内部人控制”和“搭便车”心态等问题,制约公司的发展。但是,如果股权过于集中,很容易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甚至可能进行不正当的利益转移。在这方面,《办法》规定,单个股东持股比例的上限将从51%降至三分之一。本办法自2018年4月10日起施行。

保监会调整险企持股上限!单一股东持股由51%降为1/3

据报道,《办法》由9章94条组成,主要包括规则体系的三个方面。第一,投资保险公司前的规定,包括对股东资格的具体要求、获取股份的方式和股份资本。二是成为保险公司股东后的规则,包括股东行为准则和保险公司股权事务管理规则。第三,股权监督管理规则,包括股权监督的重点和措施以及违规行为的问责机制。《办法》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针对股东虚假出资、非法持股、通过提高股权水平规避监管、股权结构不透明等现象,进一步明确了股权管理的基本原则,丰富了股权监管手段,加大了违规责任追究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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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重点规范了股东准入、股权结构、资本真实性和对保险公司的渗透监管。第一,进一步严格股东准入。《办法》对金融股东、战略股东和控股股东设定了严格的约束标准,并设定了负面的市场准入名单,以进一步提高进入门槛,规范投资和持股行为。提高对投资者专业能力的要求,明确参与保险公司的数量限制和销售限制期限,确保保险业得到保障,防止保险公司被用作融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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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加强对所有制结构的监督。根据股东持股比例及其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保险公司股东分为四类:金融类一、金融类二、战略类和控制类,单个股东持股比例上限从51%降至三分之一。在风险隔离、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方面,对股东提出了明确要求,以有效发挥制衡作用,有效防止大股东滥用权利、转移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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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加强资本真实性监管。很明显,投资一家保险公司需要使用来自合法来源的自有资金。投资者不应通过设立股份制机构和转让股权预期收益权来变相逃避对自有资金的监管。此外,还应明确不允许参股的基金类型,努力解决资本不真实、虚假投资等问题。

第四,加强渗透监管。很明显,监管当局应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从股权结构、资金来源和实际控制人等方面对保险公司实施深度监管。加强对投资者背景、资格和关联关系的深入审查,将一致行动者纳入关联方管理,明确资金来源可追溯性,将保险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纳入备案管理,重点解决隐瞒关联关系、隐形股东和非法持有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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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加强对股东的监督和问责。建立事前披露、事中追踪、事后问责的全链审查问责机制。通过事前披露和公开质询等公开监督手段、股东承诺和声明等自我约束手段、特别章程等公司治理手段,全面加强股权审查。同时,加大对非法股东的查处力度,视情况采取责令改正、限制股东权利、责令转让所持股份、吊销行政许可等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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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中国保监会将继续加强对保险公司股权的监管,弥补监管不足,严格规范市场准入监管,规范保险公司股东行为,严厉打击违规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中信经纬应用)

标题:保监会调整险企持股上限!单一股东持股由51%降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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