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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7日上午10时,中国保监会举行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副主任、发言人张中宁,中国保监会发展改革司司长何晓峰,中国保监会发展改革司机构管理司副司长曹小英出席会议。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过于分散的股权容易导致股东的“内部人控制”和“搭便车”心态等问题,从而制约公司的发展。但是,如果股权过于集中,不利于发挥制衡作用,容易产生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问题,甚至可能进行不当的利益转移,对保险资金安全和投保人利益构成潜在风险。

基于审慎监管原则,《办法》将单个股东持股比例上限从51%下调至1/3。同时,根据股东持股比例及其对保险公司管理的影响,将保险公司股东分为四种类型:控制型、战略型、财务型和财务型。不同的类别、不同的资格要求、不同的审查重点和不同的监管措施。

记者了解到,该办法正式实施后,原则上不会对现有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追溯性调整,但会对一些股权结构存在潜在风险的保险公司给予窗口指导,并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对于新投资的保险公司行为,严格遵循新的监管要求。

标题:险企单一股东持股上限由51%降至1/3 原则上不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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