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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典型的影视剧作品是动态的,但如果未经授权截取和使用这些图片,仍可能被怀疑侵犯了制片人或摄影师的版权。

文“法人”袁波特约撰稿人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葛友烈”肖像权案(2018北京01 97号),维持一审判决。该案件很快被转发,并在行业内的多个微信朋友圈进行了讨论。

2016年7月,yl公司发布了一条商业微博。微博上发布的大部分照片都是季春生(葛优饰演)坐在沙发上的截图,季春生是《我爱我家》中的一个角色。文字内容包括直接使用“各有各的”字样和在图片上标注文字。微博使用了7张葛优照片18次。葛优认为微博中提到的“葛优”的名字不是剧中人物的名字,宣传内容是商业用途,侵犯了他的肖像权,因此向法院起诉该公司,要求其道歉并赔偿。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微博侵犯了葛优的肖像权,应由yl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并责令其在其微博账户上公开发表道歉声明,赔偿葛优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费用共计7.5万元。判决后,yl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审维持原判。

“葛优躺”侵权案是个什么案

法律分析

在这种情况下,争议焦点之一是剧照中的人物如何与演员的肖像权相对应。在这方面,初审法院讨论了以下问题: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复制、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肖像的权利。它的载体包括肖像、生活照片、剧照等等。剧照包括演员在电影和电视作品中扮演的角色。当公众将表演图像与表演者的真实外貌联系起来时,表演图像也是肖像的一部分,与电影和电视作品相关的版权不与肖像权利相冲突。

《我爱我的家庭》中的“格格”的确形成了一个独特的网络标题,具有一定的文化内涵。然而,当公众看到这种风格时,它不仅与戏剧和角色有关,而且不可避免地与葛优本人有关。表演图像也构成了原告的肖像内容。

提交人完全同意初审法院的观点。事实上,《西游记》中孙武空的故事发生在几年前的行业中,这也显示了类似的规律。

2013年,张金来(艺名:六岁的孩子)和L公司在最终判决中被判刑。本案中,原告张金来称,被告l公司在网络游戏《西游记》的官方网站和游戏中使用了1987年电视剧《西游记》中孙武·空的形象,并以营利为目的出售该游戏,侵犯了其肖像权。一审法院认为,张金来塑造的孙武·空形象不是他的肖像,被告在网络游戏中使用孙武·空的形象不构成对张金来肖像权的侵犯。二审法院认为,l公司使用的孙武·空的形象与张金来扮演的“孙武·空”的形象有一定的区别,因此观众可以立即辨别l公司使用的“孙Wu /き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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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二审法院不支持原告,但二审法院在判决中对自然人的“肖像权”进行了扩展解释,认为肖像所有者所扮演的角色形象也应纳入肖像权的广义保护范围。具体原因是自然人肖像所体现的精神和财产利益与他的人格是分不开的。一旦一个图像能够通过游戏反映一个人的身体特征,并在公众中与自然人建立一对一的对应关系,那么图像所体现的尊严和价值就应该被视为自然人肖像权所包含的人格利益。具体到本案,虽然张金来所扮演的“孙武空”的形象也属于张金来肖像权的权利范围,因为被告人空和张金来所使用的孙武形象扮演了“孙Wu /き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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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对于一个演员来说,无论是现实中的真实形象还是在影视剧中扮演的角色形象,只要相关形象能够反映出演员的身体特征,并在公众中与演员建立一一对应关系,就属于演员肖像权的保护范围。

值得补充的是,上述结论有例外,不适用于特殊行为者。所谓“特别演员”,是指当著名历史人物或当代世界知名人士出现在影视剧中时,为了真实再现这些人物在银幕上的样子,要求长相相似或打扮得像对方的演员出场。一个特殊的演员通过一个特定的形状来扮演一个已存在的特定角色,目的是希望观众会忽略他的肖像,尽可能地被认为是一个特定的角色。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演员不应该要求自己的肖像权。换句话说,即使在公众眼中,特殊演员所扮演的艺术形象与我的生活形象没有太大的不同,但也不能被视为他个人形象在影视剧中的再现,因此相应的特殊演员不应享有剧照的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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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思维一

虽然该案令人信服地解决了影视剧中演员肖像权的问题,但并没有涉及到另一个相关的问题,即如果其他人使用卡通图片代替演员的剧照,虽然他们不能清楚地反映演员的身体特征,但他们可以在公众面前建立一种形象与演员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当然,这种对应关系不如剧照那样好)。这个时候演员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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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如果一家公司在其商业广告中使用上述卡通形象,但没有标明“葛优”一词或其他隐含信息,那么葛优的某些权益显然受到了侵犯。然而,从上述肖像权的分析来看,葛优此时使用肖像权显然有一定的难度。那么,他应该如何捍卫自己的权利呢?

在国外,这种情况一般可以通过“商品化权”来解决。所谓“商品化权”是指将图像(包括真实的人的图像、虚构的人的图像、创造出来的人和动物的图像、人体图像等)放在一起的权利。)转化为商业用途。受商业化权利保护的图像包括指向真实人物和虚构人物的各种图像元素,包括肖像、姓名、作品、具有个性属性的文章等。只要它们对消费者有吸引力并具有商业价值,它们就可以成为商品化权的对象。商品化权起源于1953年美国的“蓝海”案,并以判例的形式逐渐被澳、加、日等国的法院所承认。然而,英国和德国不承认商品化权,中国也没有在立法中引入商品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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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既然中国正式承认“商品化权”,那么上述问题实际上还是很难解决的(当然,权利人可能希望尝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

衍生思维2

在葛优谎一案中,葛优从肖像权的角度提起诉讼。事实上,被告使用剧照不仅侵犯了葛优的肖像权,还涉嫌侵犯了剧照的著作权。有人会反驳:根据判决中发现的事实,大部分图片不是剧照,但严格来说,它们只是影视剧的截图。

必须指出的是,影视剧的海报或剧照构成作品,符合人们的一般概念和经验认知,但对于影视剧动态画面的截图是否构成作品,人们很难达成共识。这是因为,在普通人眼里,影视剧是动态多变的视频,而不是像ppt那样一系列僵硬连接的静态画面。

然而,事实上,影视剧的拍摄原理是借助高频机器拍照,通过仪器形成快速播放,并利用人类视觉的短时记忆特性形成动态模拟效果。换句话说,电视剧的画面在表面上是流动的,但实质上它们只是一个ppt式的自动播放机器,画面切换速度很快。因此,整个影视剧实际上可以看作是由许多静态的摄影图片组成的。然而,这种单一画面的影视剧,如构图作品,在类型上可以归类为摄影作品,但也必须满足作品构图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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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在2017年杭州市互联网法院公布的10个典型案例中,新利公司诉康凯公司等侵犯网络传播作品信息权的案件(2017年浙江省8601民初字第2297号),法院表明了这一立场。法院认为,就电视剧中的屏幕截图而言,电视剧作为一种以类似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其独创性体现在动态图像中,但动态图像本质上是由静态图像逐帧构成的。换句话说,静态图像的每一帧都不是静态拍摄的,但它也反映了摄影师对构图、光线等创作元素的选择和安排,表现出独创性。鉴于电视剧是特定媒介上的对象记录,当特定画面所体现的创意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高度时,该画面符合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作品和摄影作品构成要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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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虽然典型的影视剧作品是动态的,但如果图片被擅自截取和使用,仍可能被怀疑侵犯了制作者或摄影师的版权。

(本文仅代表作者的个人观点)

(主编:冀hn003)

标题:“葛优躺”侵权案是个什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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