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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9日电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近日发布了《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鼓励地方财政部门提前公布年度和季度发行安排。一个省可以同时发行相同期限的普通债券和特殊债券。

根据《意见》,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需要,通过灵活的招标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鼓励各地加大定向承销发行替代债券的力度。

意见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国债协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是加强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计划管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省政府批准自行发行债券的,不得超过财政部当年新发行的债券限额;替代债券发行规模上限原则上为财政部在各地区发行的替代债券的推荐数量;偿还2018年到期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规模上限,按照申请债券数量与到期债务数量孰低的原则确定。

(二)地方财政部门应根据资金需求、现有政府债券或地方政府债券的期限、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制定年度债券发行的总体计划,季度债券发行的初步安排和每次债券发行的具体安排。鼓励地方财政部门提前公布年度和季度分配安排。一个省可以同时发行相同期限的普通债券和特殊债券。

(三)公开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季度发行量原则上应控制在本地区年度公开发行债券的30%以内(按季度累计计算)。年度债券发行规模在500亿元以下(含500亿元,下同),或计划发行替代债券占40%以上(含40%),或项目建设时间窗较短的地区,上述比例可放宽至40%以下(按季度累计计算)。如果全年未发行规模小于100亿元,可以选择一次发行,不受上述发行比例的限制。

财政部:可采用弹性招标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四)地方财政部门应对发行替代债券和债券互换存量进行统筹规划,确保债券互换存量按期完成。

二是提高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的市场化水平

(一)地方财政部门、地方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信用评级机构等相关主体应增强市场化意识,严格按照市场化、规范化原则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

(二)地方财政部门不得以“引导竞价”和“协商利率”的方式干预地方政府债券的定价。经核实后,财政部将通知以非市场方式干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和定价的地方财政部门。

(三)地方财政部门应合理开展公开发行的普通债券的展期,适当增加单一普通债券的规模,提高流动性。对于项目收入和融资自平衡的专项债券(以下简称项目收入专项债券),地方财政部门应加强与当地国土资源、交通等项目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按照相关专项债券管理办法,合理匹配项目发行债券,适当加大集中发行力度。对于单笔债券募集金额在5亿元以下的债券,地方财政部门可以积极研究发行公开承销,提高发行效率。

财政部:可采用弹性招标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四)地方财政部门可以结合市场情况和自身需要,通过灵活招标的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鼓励各地加大定向承销发行替代债券的力度。

(五)地方财政部门应在充分征求承销团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科学设定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技术参数,不得再设定单个承销团成员的投标金额上限。

(六)地方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应根据债券市场利率资金供求和债券信用状况等因素,严格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地方政府债券承销,科学设定投标目标。一经查实,财政部将通知通过连续竞价方式恶意扰乱地方政府债券定价的承销团成员。

第三,合理设定地方政府债券的期限结构

(一)向社会公开发行的一般债券,期限分别增加2年、15年和20年。各地要根据项目资金状况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安排债券期限结构。公开发行不足7年(不含7年)的普通债券,每一期品种的发行规模不再设定发行比例上限;发行7年以上(含7年)的债券总规模不得超过全年发行的一般债券总规模的60%;发行10年以上(不含10年)的普通债券总规模不得超过全年发行2年以下(含2年)的普通债券规模。

财政部:可采用弹性招标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二)向社会发行的普通特种债券,增加15年和20年。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地方政府债券期限结构,根据实际年份和项目统筹安排债券期限,适当减少每次发行的期限品种。发行7年以上(含7年)的普通特种债券的总规模不得超过全年普通特种债券总规模的60%;发行10年以上(不含10年)的普通特种债券的总规模不得超过全年发行2年以下(含2年)的普通特种债券的规模。

财政部:可采用弹性招标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三)对于公开发行的项目收入专用债券,各地应根据有关规定,充分考虑项目建设和运营周期、资金需求、政府资金收入和项目对应的专项收入、债券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专用债券的期限。

第四,完善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和信息披露机制

(1)中国国债协会应研究制定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自律规范,建立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业务评估体系,加强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机构的行业自律。

(2)对于一般债券,地方财政部门应重点披露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支、债务风险等财务经济信息,以及债券规模、利率、期限、具体使用项目、偿债计划等债券信息。对于专项债券,应重点披露与债券资金使用相关的地方和地区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专项债务风险等财务经济信息,以及债券规模、利率、期限、具体使用项目、债务偿还计划等债券信息。对于土地储备、收费公路专用债券等项目收益专用债券,地方财政部门应在与国土资源、交通等相关部门积极沟通协调的基础上,充分披露相应的项目明细、项目融资来源、项目预期收益、收益及融资平衡方案、潜在风险评估等信息。

财政部:可采用弹性招标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3)财政部将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项目收入专用债券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鼓励各地不断丰富专用债券特别是项目收入专用债券的信息披露内容。

第五,促进地方政府债券投资主体多元化

(一)丰富投资者类型,鼓励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和个人全面参与地方政府债券投资。

(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在上海等自由贸易试验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并吸引外资金融机构更多地参与地方政府债券的承销。

(三)各交易场所和市场服务机构应在“不断完善”中安排地方政府债券的现货交易、回购和质押,促进地方政府债券流动性的提高。地方财政部门应鼓励各机构在回购交易中接受更多地方政府债券作为抵押品。

(4)财政部将积极探索商业银行柜台销售地方政府债券业务,方便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购买地方政府债券。

第六,加强债券基金管理

(一)地方财政部门应加快置换债券基金的置换进度,原则上已入库的公开发行置换债券基金的置换应在一个月内完成。省级财政部门应尽快向市县财政部门贷款,并督促市县财政部门加快置换债券资金的拨付,防止资金长期滞留国库。

(2)地方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制定和完善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的相关制度,准确编制还本付息计划,提前落实,及时足额拨付还本付息资金,切实维护政府公信力。

(三)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偿还到期地方政府债券,到期资金充裕的,地方财政部门可以在严格保证财政支付需求的前提下,提前还本。债券发行后,资金将及时补充到国库。

(四)各地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严格按照市场化原则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研究开展地方政府债券提前还款、年度还款等不同形式的还本付息,防止债务偿还资金闲置浪费或挪用的风险。

(5)各地要加快地方政府债券管理与项目的严格对接。坚持以完善市场约束机制为导向,依法规范地方政府债券管理。债券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披露的项目信息执行。确需调整支出用途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七、提高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服务水平

(一)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技术支持部门,如中央结算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支持部门),要切实维护发行系统,建立和完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服务体系,合理设计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服务工作流程,严格加强内部控制,不断提高发行服务水平。

(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现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现场管理。采用招标方式发布的,发布现场应有一名当地财务部经理和一名审核人员,招标文件将在复核的基础上发送和确认,以严格防范操作风险。采用承销方式(包括公开承销和定向承销,下同)的,当地财政部门应配合簿记经理组织发行现场的各项工作。在发行现场,应邀请审计或监管等非财务部门派监督员对发行现场的人员、通讯和应急操作进行监督。投标发出后,发行人负责人(不限于行政级别)和监事应共同签署并确认发行结果;承销和发行完成后,簿记经理和监事应共同签署并确认发行结果。

财政部:可采用弹性招标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3)支持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财政部门,严格执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现场管理条例》,规范发行现场人员出入登记、通信设备存放、无线电屏蔽和电话录音,确保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有序发展。

八、加强对债券发行的组织领导

(一)地方财政部门应不迟于2018年5月15日向财政部报告全年债券发行总体安排,并不迟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向财政部报告下一季度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初步安排。财政部应将地方发行的初步安排及时反馈给地方财政部门,作为地方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发行安排的参考。第二季度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情况将于5月15日前上报财政部。

财政部:可采用弹性招标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二)地方财政部门应在发行前7个工作日内将具体发行安排向财政部备案,财政部按照“先备案后服务”的原则,协调各地发行时间等发行安排。地方财政部门向财政部备案具体发行安排时,涉及公开发行替代债券以替代下一年度提前到期的政府债务的,应附专员办出具的债权人同意提前替代的备案证明。

(三)地方财政部门应在地方政府债券年度发行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和地方专员办报告地方政府债券年度发行情况。地方财政部门、支持部门、登记结算机构等。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出现重大或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4)地方财政部门要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与沟通,做好配额分配、品种选择、期限匹配、债务统计、信息发布等方面的衔接与配合。,从而保证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顺利进行。

(五)地方财政部门要充实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人员,保持人员队伍的基本稳定,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人员的培训和指导,督促相关人员主动学习,真正掌握政府债务管理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的相关政策和制度,熟悉债券金融等相关知识。

(6)地方财政部门要稳步推进地方政府专用债券管理改革。完善专项债券管理,在严格项目配套发行专项债券的基础上,加快债券资金使用与项目管理和偿债责任的匹配。

(七)鼓励地方政府购买服务等,引进第三方机构参与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筹备工作,提高地方政府债券管理的专业化程度。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83号)、《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政部,

标题:财政部:可采用弹性招标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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