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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地税务局[2017]19号

北京金瑞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15年9月22日至2015年11月3日,我局(所)检查了您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违法事实和处理决定如下:

首先,非法事实

贵公司2011年至2014年的账簿和财产保险合同未按规定加盖印花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

二、治疗决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三项和第三项,应退还印花税97.22元。

你(单位)限于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亚运村支行缴纳上述税费及滞纳金,并按规定进行相关会计调整。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如果您(单位)与我局(所)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您必须在本决定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和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并在上述款项全部缴纳或相应的担保经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2017年9月15日

标题: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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