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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6日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了解到,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结合城市“双修”和改善公共服务供给减少非住宅商品房存量的意见》,以解决非住宅商品房存量问题,进一步改善城市公共服务供给。 促进全地区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推进结构性改革,继续实行供给侧,鼓励以置换和购买方式消化非住宅商品房。

内蒙古出台政策推动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

《意见》规定,鼓励符合条件的地区对购买非住宅商品房的个人或单位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鼓励商业综合体出租经营,有条件的地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补贴金额可参照实际缴纳的契税执行,具体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和从业人员较多的企业长期租赁或购买商品房。机关、事业单位、社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需要调整和增加办公和服务空间的,原则上应置换、购买和租赁存量非住宅商品房。置换时,置换双方共同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对被置换房屋的价格进行评估,找出其差异;购买时,业主单位应参照该房地产或类似地段的备案价格和实际平均销售价格,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协商价格,并由同级财政等相关部门共同审批;租赁时,租金按上一年度同一地段同类物业的平均价格确定。

内蒙古出台政策推动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

继续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力度,引导和鼓励棚户区改造居民通过货币化购买商业、写字楼等非住宅商品房。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采用政府搭建平台和居民自主购买方式的地区,地方政府在搭建棚户区改造选房平台和房地产超市时,应纳入非住宅商品房,让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选择购买;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发放“房票”的地区,棚户区改造居民可以凭“房票”购买非住宅商品房;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直接货币补偿的地区,鼓励棚户区居民在拥有自住住房的前提下,使用货币补偿购买非住宅商品房。购买非住宅商品房的棚户区居民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欧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内蒙古出台政策推动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

放宽购房和子女就学政策。个人或家庭购买公寓、企业、写字楼等各类商品房,可凭房地产部门备案的网上购房合同或产权证明,按户口原则申请当地户籍或户口登记手续。儿童可以上义务教育学校,实行“划线入学,就近入学”的办学方针。购买面积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积极鼓励发展医疗与护理相结合的养老体系,允许公立医院通过提供资金、技术和人才等方式参与医疗与护理相结合的养老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努力改善居民的养老医疗条件。功能改造后用于开展养老服务的非住宅商品房或商品房,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养老服务建设补贴、运营补贴、费用减免、水、电、热费用优惠等政策支持。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展候鸟养老模式。

内蒙古出台政策推动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

非住宅商品房属于社会力量兴办的教育,经过功能改造,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私立学校使用的电、水、气和热的价格与公立学校相同。

非住宅商品房纳入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等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在风险控制和业务可持续的前提下,加大对非住宅商品房功能改造所需贷款资金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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