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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6月6日电随着银行卡在民商事交易中的广泛使用,信用卡透支交易和银行卡盗窃引发的纠纷数量大幅增加。最高人民法院6日颁布了《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信用卡透支、假卡交易、网络盗窃纠纷的审理。

信用卡透支

根据意见稿,如果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偿还信用卡透支款,且已偿还最低还款额,人民法院应支持按未偿透支金额支付记账日至还款日透支利息的主张。

如发卡银行未能履行其提示和解释“按最低还款额偿还信用卡透支,并按透支总额从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收取透支利息”条款的合理义务,持卡人主张按未偿透支金额支付透支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发卡银行已经履行了合理提示和说明的义务,但持卡人已经偿还了透支总额的90%,如果持卡人要求按照未偿还的金额支付透支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信用卡透支、伪卡交易、网络盗刷谁担责?最高法拟明确

根据意见稿,如果发卡银行要求持卡人支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按照信用卡合同,或支付分期付款费用、违约金等。,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超过年利率24%的金额;人民法院不支持超过年利率36%的金额;对于超过年利率24%且不超过年利率36%的金额,人民法院不支持持卡人自愿支付后的退款请求。

假卡交易

意见稿明确指出,如果发生假信用卡交易,发卡银行要求持卡人按照合同约定偿还透支款及利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持卡人要求发卡银行返还被扣银行卡透支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发卡银行证明持卡人有盗窃假信用卡的过错,主张在持卡人过错范围内减轻或免除发卡银行的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发卡银行主张持卡人应承担扩大损失的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网络盗窃刷

根据意见稿,发卡机构在与持卡人签订银行卡合同时,未告知持卡人该银行卡具有网上支付功能,或者未告知发卡机构配合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与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平台相关的银行卡交易。持卡人以未与发卡机构就上述网上支付条款达成协议为由,声称不承担银行卡网络盗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持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上支付功能存在并同意使用的除外。

信用卡透支、伪卡交易、网络盗刷谁担责?最高法拟明确

发卡银行虽然告知银行卡具有一定的网上支付功能,但并未充分告知和明确说明持卡人身份认证方式、相关交易规则、业务法律风险、风险防范措施等影响持卡人是否使用网上支付功能决策的信息。如果银行卡因使用网上支付功能被盗,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在上述情况下,如发卡银行有证据证明持卡人有网络盗窃过错,发卡银行应在持卡人过错范围内减少责任。

根据意见稿,如果银行卡因非银行支付机构设置的网上支付认证方式、网上支付系统和设备存在安全缺陷而被盗,持卡人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非银行支付机构或发卡银行承诺提前支付持卡人银行卡网络被盗损失,持卡人要求其承担提前支付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他人以持卡人名义冒用手机用户身份证进行更换,电信运营商未尽职更换,导致持卡人未收到银行卡账户变更短信通知,持卡人要求电信运营商赔偿相应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意见稿,人民法院不支持持卡人向发卡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等任何主体要求赔偿已赔偿部分,然后向其他主体要求赔偿。(中信经纬应用)

标题:信用卡透支、伪卡交易、网络盗刷谁担责?最高法拟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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