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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记者刘辉)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质疑投诉行为,保护政府采购活动参与方的合法权益,财政部修订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20号令),修改了法规名称,颁布了《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1月9日,财政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关于《办法》颁布的背景,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自2003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以《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为指导,依托多个部门的规定,政府采购法律体系逐步形成。自2004年第20号令颁布实施以来,有效预防和纠正了不正当和违法的政府采购行为,保护了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关于20号令的修改,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坚持依法治国的要求,优化政府采购监管救济措施,推动政府采购管理由重审批轻监管向强化事后监管转变,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和公平市场秩序,确保市场活力持续释放,20号令进行了修改,希望打造阳光政府、透明金融。

构建阳光政府从规范政府采购开始

有记者问,这次修订的重点是什么?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回复,与20号令相比,《办法》共6章45条,新增14条,删除1条,修改29条..修改后的内容包括:修改条例名称,增加专门章节规定回避程序。补充和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显然,采购机构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回答问题;如果规定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其投诉应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办法》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布受理投诉的联系人、电话、通讯地址等信息,进一步提高透明度,优化服务。为了提高采购效率和行政效率,供应商对同一采购程序的查询得到了适当的规范。如果明确潜在供应商已经获得依法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可以对不符合要求的投诉内容提出质疑/增加补正期限的规定,以充分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构建阳光政府从规范政府采购开始

上述负责人表示,《办法》明确了财政部门的相关权责。鉴于财务部门的权利和责任不明确,如果经调查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财务部门应予以驳回。第20号令规定,财务部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修改本办法,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投诉。将实践中的有效做法纳入措施的范围。第20号命令没有具体说明有关外交、香港、澳门和台湾的证据以及期限的计算。实际上,当地的做法也不一致。《办法》参照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范了涉外、涉港澳台的证据要求。参照民事诉讼法,期限的计算有明确的规定。

构建阳光政府从规范政府采购开始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是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者和实施者,他们的行为规范直接影响整个政府采购活动的规范化水平。《办法》规范了质疑的提交和回复,明确强化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对质疑的义务,禁止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受质疑函,细化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投诉处理阶段的回复义务。这些措施有利于促使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高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性,增强其依法采购的主体意识。

构建阳光政府从规范政府采购开始

《办法》对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作出了规定:明确了潜在供应商的范围。要求财政部门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布受理投诉的联系人等信息,以提高透明度,优化服务,降低供应商投诉成本,方便供应商依法投诉。因此,《办法》的实施可以从程序和实质两个方面对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给予更大的保护,从而确保质疑投诉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标题:构建阳光政府从规范政府采购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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