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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西宁1月11日电(记者黄汉,)青海省地处青藏高原,自然环境恶劣,自然灾害长期频繁发生。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青海省近日出台了《青海省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实施办法》,对灾情报告、紧急救助和灾后救助做出了明确规定。

记者从青海省民政厅了解到,该办法包括总则、救援准备、灾情报告、应急救援、灾后救援、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和义务、补充规定等八章,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的基本原则和省情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针对青海省灾情报告机制运行不畅、灾情报告不及时、不准确、报告内容不规范等问题,规范和完善了灾情报告机制,突出了报告内容和报告时限。”青海省民政厅救灾处工作人员何邵斌说。

该方法要求受灾地区的县级民政部门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向同级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时间、地点、背景、损失和救灾情况。上级民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对数据进行审核汇总,逐级上报。

该办法明确了单位和个人在应对自然灾害和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将对规范灾后社会秩序、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发挥积极作用。

本办法自2018年1月27日起施行。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刘淼

标题:青海规范灾情报送机制 明确单位个人责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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