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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农业部和科技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实验动物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进一步规范了实验动物的检疫。首先,明确了实验动物的检疫范围。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制定了《实验动物品种和质量等级表》,包括8类常用实验动物和9个地方实验动物品种,基本涵盖了目前生产和使用的主要实验动物类型。二是明确实验动物的检疫要求。从疫苗接种、质量检验、临床健康检查等方面对实验动物检疫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对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动物(如无免疫和有缺陷的实验动物)也进行了解释。第三,简化了实验动物的检疫监管要求。实验动物在本省运输的,不需要检疫,只需持有企业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跨省销售和运输的检疫程序进一步简化。

农业部、科技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实验动物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科技部关于做好实验动物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农一发[2017]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科技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实验动物检疫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实验动物检疫的范围

实验动物是指经过人工饲养,控制其携带的微生物,具有明确的遗传背景或来源,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验证和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实验动物的检疫范围包括《实验动物品种和质量等级名录》(见附件,以下简称《名录》)所列的所有实验动物。未列入名录的动物不属于实验动物,按照实验动物检疫要求不得实施检疫。

农业部、科技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实验动物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二、做好实验动物检疫工作

(一)跨省销售和运输实验动物的,实验动物生产单位应当向当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如实填写检疫申报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 .实验动物生产单位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实验动物使用单位的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3.符合实验动物微生物等级标准的实验动物质量证明书(复印件)、最近3个月内实验动物(最近1年内无菌动物)的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

4.实验动物免疫(用作生物制品原料、用于特定病原体研究和生物制品质量评价、不能按标准免疫的实验动物除外)。

(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应当派官方兽医到现场实施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发给《动物检疫合格证书》。不符合项按相关规定处理。

1.实验动物来自非封锁区,6个月内实验动物养殖场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

2.实验动物按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在有效保护期内接种疫苗(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动物除外);

3.《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质量证书和实验动物质量检验报告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原件合法有效;

4.临床检查是健康的(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动物除外)。

(三)在本省销售和运输实验动物的,应当持有加盖实验动物生产单位印章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随附的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三,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

地方科技部门要加强对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的监管,督促实验动物生产单位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检验。实验动物品种和品系如有调整,应报科技部调整名单。地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实验动物运输环节的监管,对跨省运输实验动物的车辆进行检验时,应严格检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原件);检验通过本省运输实验动物的车辆时,必须严格检验盖有实验动物生产单位印章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随附的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发现相关问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及时通知同级科技部门。地方科技行政部门应积极配合相关工作。

农业部、科技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实验动物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附件:实验动物品种和质量等级清单

农业科学技术部

2017年12月28日

附件:

注意:

1.标注的地方是地方标准,其他地方是国家标准。

2.实验动物标准可在中国实验动物信息网上查询。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史玉妍

标题:农业部、科技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实验动物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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