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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供给体制改革、提高供给体系质量、优化存量资源配置、实现供求动态平衡的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促进有色金属工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 《促进转型、提高效益》(国办发〔2016〕42号),现就电解铝企业通过并购实施产能置换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对于包括电解铝生产熔融铝和铝锭在内的建设项目,应通过兼并重组、同一实际控制企业集团内部产能转移和产能指标交易获得电解铝产能置换指标,并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产能置换。

第二,可用于产能置换的指标必须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项目审批管理要求的合规项目的产能。清理整顿电解铝违法行为必须在2017年10月底前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在项目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的项目清单中,已超过国家明确淘汰期的落后产能,以及2013年前关停但未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或省人民政府完成任务公告(以下简称淘汰公告)的产能,不得作为2017年10月建成的达标产能,以后也可用于产能置换。生产能力的数量以备案或批准文件上的设计生产能力值为准。

工信部:电解铝产能指标须在年底前完成产能置换

3.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电解铝、船舶工业违法项目清理意见〉的通知》(发改工业[2015]1494号)的意见,2011年及以后关停并列入淘汰公告的产能可作为建设项目的产能置换。2013年及以后关停并列入淘汰公告的产能可用于2013年5月以后建设的电解铝项目的产能置换。

列入淘汰公告的2011年至2017年关停的电解铝产能指标必须在2018年12月31日前进行更换,超过期限后不再进行更换。

四、电解铝企业通过并购,同一实际控制人企业集团内部能力转移实施能力置换,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企业并购的意见》(国发〔2010〕2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并购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的相关要求,妥善解决资产负债处置、人员安置等问题。产能退出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产能退出报告,包括与产能退出相关的指标信息、产能退出、人员安置、债务处置等责任落实情况。

工信部:电解铝产能指标须在年底前完成产能置换

5.如果电解铝企业通过产能指标交易实施产能置换,作为责任主体的产能退出企业必须确保没有资产和债务纠纷,员工到位,产能退出指标真实准确,没有重复使用,并向当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产能退出报告。经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后,将在本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格式见附件1),并积极接受社会监督。经过宣传,没有人反对。

工信部:电解铝产能指标须在年底前完成产能置换

六、电解铝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方案必须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格式见附件2),公示无异议后公告。

七、企业获得电解铝产能置换指标后,应当优先进行企业现有未完成产能置换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未完成产能置换,原则上不得用于其他新开工建设项目。

八、电解铝建设项目产能置换,如存在下列情况,视为违法项目,各地应依法处理:

(a)替代同等或降低的生产能力尚未实施;

(二)容量置换计划公布前,已备案并进行改建的;

(三)在生产或复工前,相应产能未落实相关淘汰要求,具备复工条件;

(4)现有产能得到再利用;

(五)弄虚作假,不符合容量置换政策要求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9.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指导各省(区、市)组织产能置换工作,推动行业协会、媒体等社会监督力量发挥积极作用;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电解铝建设项目,相关企业要依法严格整改。

上述要求将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前发布的电解铝产能置换相关文件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 .企业产能退出的公示

2.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方案的宣传

工业和信息技术部

2018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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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工信部:电解铝产能指标须在年底前完成产能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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