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476字,读完约1分钟

中新网2月23日电(记者李礼辉)为进一步提高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效率,规范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行为,财政部近日修订完善了《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明确规定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应以节能环保产品为主。原则上,对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国有金融企业应优先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国有金融企业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依法成立评标委员会,负责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咨询、询价等非招标方式的,应参照政府采购相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组建谈判、咨询或询价小组。

财政部财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修订和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取消了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必须经财务部门审核备案的环节,以充分发挥企业的自主决策权。二是加强企业组织和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决策管理职能与经营执行职能相分离的管理体系。三是增加了集中采购的信息披露要求,强调国有金融企业应通过公开渠道向公众披露采购项目信息,保密内容除外。

财政部加强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

人民日报(2018年2月24日02版)

标题:财政部加强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

地址:http://www.ayczsq.com/ayxw/107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