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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8]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鼓励企业加大对职工教育的投入,现就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费用,不超过工资总额的8%,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超额部分允许结转并在下一个纳税年度扣除。

二、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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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财政部发布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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