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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发布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将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明确规定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在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后的下一年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规定的学分。不具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从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规定的学分。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两部门发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根据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包括公共需求科目和专业科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低于总学分的2/3。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学分,在国家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登记和管理。

两部门发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与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使用和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并将参加继续教育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和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应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和评定上级资格的重要条件。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和评价,并将考核和评价结果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选拔先进会计工作者、选拔高端会计人才等的依据之一。,并将它们包含在他们的信用信息文件中。(文悦)

两部门发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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