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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11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前”裁决是否应当申请执行的请求作出答复,指出在争议发生前,同业拆借合同的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据报道,2018年4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报告称,自2018年以来,大量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预仲裁”,其中大部分是同业拆借中的合同纠纷。地方法院在“预仲裁”裁决的性质、是否应当执行以及如何执行等问题上存在很大差异。法律的适用标准和处理方法不统一,亟待澄清。

最高法答复称,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受理并立案执行。但是,根据《仲裁法》第2条,仲裁机构可以仲裁双方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产权纠纷。

答复还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一是仲裁机构未按照《仲裁法》规定的程序审理争议或主持调解,在争议发生前,以点对点借贷方式根据合同当事人签订的和解或调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和仲裁调解书;第二,仲裁机构未能保障《仲裁法》规定的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提供证据和辩护等基本程序权利。

答复中明确指出,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如果对等贷款合同当事人以同意放弃条款为由,主张仲裁程序不违反法定程序,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批复将于2018年6月12日生效。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其他合同纠纷、产权纠纷仲裁裁决或者调解执行案件时,适用本批复。

标题:最高法:网络借贷合同纠纷先予仲裁 法院一律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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