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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6月15日电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国家税务总局15日发布了《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表示根据国家税收和地方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省、市、县三级新的税务机构将分级挂牌。

新的税务机构上市后,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如何变化?如何为纳税人办理税务业务?使用中的已收发票和税控设备能否继续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解释了许多问题。

公告的生效日期和适用对象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收和地方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省、市、县三级新的税务机构将分层次挂牌。《公告》是对新税务机关上市后相关事项的澄清,《公告》适用于各级新税务机关上市后。例如,省级税务机关上市后,新的省级税务机关将遵循公告的规定。此时,市县税务机关尚未挂牌,所以公告暂时不适用。市、县税务机关列出的适用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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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税务机构上市后,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如何变化?

新税务机构的上市意味着税收执法主体发生了变化。《公告》明确指出,这项工作要以新税务机关的名义开展,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新税务机关要启用新的行政和业务印章,取消原国家税务和地方税务机关的行政和业务印章;第二,新税务机关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件和表格应启用新名称、本地跟踪、单词跟踪和数字。

新税务机构上市后如何衔接税务业务?

上市后,新的税务机关将继承原国家税务和地方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职责和相关工作。它体现在三个方面:

(a)前国家税务和地方税务当局作出的行政决定、发布的执法文件和签署的各种协议继续有效。例如,如果新的县税务机关上市后,县税务机关与地方税务机关和代征单位签订的协议仍然有效,该协议可以依法继续有效。

(二)原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已受理但尚未解决的事项,由新的税务机关处理。以递延税款缴纳业务为例,如果省级国税或地税机关在上市前受理纳税人的递延税款缴纳申请,新的省级税务机关将在上市后继续为纳税人办理。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行政相对人取得的有关税收凭证、资格和凭证继续有效。

新的税务机构如何为纳税人办理税务业务?

上市后,原国税和地税的金税三期核心征管子系统仍需平行运行一段时间。为确保相关涉税事项的有序运行,《公告》明确规定,新条例颁布实施前,新税务机构暂按原规定办理税收征管、行政许可、减免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披露等涉税事项,但将以新机构的名义开展工作。

如果你对新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满,你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如何理解“只需要一组相同的信息”和“同一事项只需要一个应用程序”?

新税务机关暂按原规定办理税收征管等事宜。纳税人办理与原国税、地税相同的税务业务,如财务会计系统和会计软件的备案、合并和分立报告等。,这可能导致重复提交和多次处理。为解决这一问题,《公告》明确规定,纳税人在新的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只需提供一套相同的信息,同一涉税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纳税人使用的发票和税控设备上市后能否继续使用?

新的税务机构上市后,将启用新的发票监制印章。上市前由各省国税机关监管的发票,如一般机制发票、一般手工发票、一般定额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可在2018年12月31日前继续使用。纳税人使用的税控设备可以继续使用,无需重新购买。

税务机关印制的税务凭证上市后能否继续使用?

新税务机关上市后,新税票样式将被激活。上市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票可在2018年12月31日前继续使用。需要说明的是,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票在上市前后都没有问题。因此,公告明确表示,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票将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

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检查证明上市后能否继续使用?

新税务机关上市后,将启用新税务检查证书。原省国家税务和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检查证明仍在有效期内,可在2018年12月31日前继续使用。

公告全文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收和地方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省、市、县三级新的税务机构将逐步挂牌。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各级新设税务机构挂牌后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首先,在新税务机关上市后,将启用新的行政和业务印章,并以新机构的名义开展工作,原国家税务和地方税务机关的行政和业务印章将停止使用。为相关证书、文档和表格启用新名称、本地轨道、单词轨道和数字。

二是新税务机关挂牌后,原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职权的新机构继承,未尽事宜由继续行使职权的新机构处理,所作出的行政决定、发布的执法文书和签订的各项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行政相对人取得的有关证件、资格和证件的效力保持不变。

三、原税务和地方税务机关承担的税收征收、行政许可、税收减免、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法规颁布实施前,暂按原法规执行。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纳税人在综合办税服务大厅、网上办税系统可以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厅”、“一网通厅”、“主税附加费一次”。12366税务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和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的“一键式咨询”。

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需要按规定向原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数据的,只需提供一套相同的数据;根据规定,原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需要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六、新税务机关挂牌后,新税票样式和发票监管章将被激活。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上市前税收票证和各省原税务机关监管的发票可在2018年12月31日前继续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将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使用的税控设备可以连续使用。

七、新税务机关挂牌,启用新税务检查证。原省国家税务和地方税务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可在2018年12月31日前继续使用。

特此宣布。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6月15日

(中信经纬应用)

标题:新税务机构如何为你办税?发票还能用吗?税务总局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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