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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告第号]2018年第43号
[发布日期]2018年6月2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2017年6月23日,商务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发布2017年第3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台湾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调查了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18年2月12日,调查机关发布初步裁定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韩国、台湾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被倾销,中国大陆苯乙烯产业遭受实质损害,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43号 关于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反倾销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继续调查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案调查已经结束,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决

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原产于韩国、台湾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被倾销,中国大陆苯乙烯产业遭受实质性损害,倾销与实质性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议征收反倾销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提议作出决定,自2018年6月23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台湾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韩国、台湾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

正在调查的产品名称:苯乙烯,也称为乙烯苯,安息香和乙烯苯。英文名:苯乙烯,又名苯乙烯单体,苯乙烯。

描述:苯乙烯是一种油状液体,外观通常为无色或淡黄色。它有芳香气味。它可以与酒精、乙醚、丙酮和二硫化碳混合,但不溶于水。它的化学性质是活跃的。当暴露在高温或引火物中时,它是易燃易爆的。当加热、曝光或被过氧化物催化时,它很容易聚合。

主要用途:苯乙烯是一种重要的基础有机化工原料,主要用于生产可发性聚苯乙烯(eps)、聚苯乙烯(ps)、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树脂、不饱和聚酯树脂(upr)、热塑性弹性体(sbs)、丁苯橡胶(sbr)、丁苯胶乳(sbl)等。苯乙烯也可用于合成蒽醌作为燃料中间体、农药乳化剂、医药、矿物加工剂苯乙烯膦酸等。同时,苯乙烯也是一种优良的有机溶剂。

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43号 关于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反倾销

该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号:29025000。

对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如下:

韩国公司:

1.汉化道达尔有限公司6.2%

(hanwhatotalpetrochemicalco。,ltd .)

2.利川ncc有限公司6.2%

(yeochunnccco。有限公司)

3.乐天化学有限公司7.5%

(lottechemicalcorporation)

4.lg化学6.6%

(lgchem,ltd .)

5.sk综合化工有限公司6.6%

(skglobalchemicalco .,ltd .)

6.其他韩国公司7.5%

(分配者)

台湾公司:

1.台湾化纤股份有限公司3.8%

2.台湾其他公司4.2%

(分配者)

美国公司:

1.利德化学公司13.9%

(lyondellchemicalcompany)

2.美国华美苯乙烯公司13.7%

(westlakestyrenellc)

3.英力士以13.9%领先美国有限责任公司

(ineosstyrolutionamericallc)

4.美国苯乙烯公司13.9%

(americasstyrenicsllc)

5.其他美国公司55.7%

(分配者)

第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8年6月23日起,进口商在进口原产于韩国、台湾和美国的苯乙烯产品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按海关批准的从价完税价格征收,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金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按照海关核定的完税价格,加征关税和反倾销税,从价计征。

四.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自2018年2月13日至2018年6月12日,相关进口商根据初步裁定公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的保证金按照最终裁定确定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率征收并折合成反倾销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在此期间,海关将退还进口经营者提供的超过反倾销税的保证金以及进口环节的额外增值税,少征部分不予征收。

2018年2月12日之前和2018年6月13日至6月22日期间,对从韩国、台湾和美国进口的苯乙烯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V.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自2018年6月23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台湾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为五年。

六.新出口商评论

对于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韩国、台湾和美国新出口商,如符合要求,可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向调查机关申请对新出口商进行复审。

七、审查期间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复审。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最终裁决和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将于2018年6月23日起实施。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韩国、台湾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docx

商业部

2018年6月22日

标题: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43号 关于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反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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